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53期)

洗錢防制

一、公告施行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十一條

行政院於2024年11月19日公告將自2024年11月30日施行2024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服務;

(二) 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

(三)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必須取得並持有足夠、正確與最新有關信託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若資訊變更需主動更新;及

(四) 受託人自信託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前項所述資訊至少五年。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二、公告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法務部於2024年11月25日公告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本辦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適用於擔任信託受託人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其他法人。

(二) 資訊申報之範圍包括:

1.自然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戶籍地、現居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居住國之稅務識別碼或相當資料。

2.法人之名稱、國籍、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稅務識別碼。

3.其他用以識別身分之相關資訊。

(三) 資訊之首次申報,應於信託關係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變更申報,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四) 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信託財產進行下列事項時,應主動揭露其於信託中之地位:

1.與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

2.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臨時性交易。

(五)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三、訂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11月26日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按其經營之業務類別,包含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及承銷商,分別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未經許可或核准者,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應經許可或核准之業務。

(二) 登記之條件及程序。

(三)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遵守之一般遵循事項(包含法令遵循、留存法幣義務、資訊系統與安全、客戶申訴處理、資訊公告揭露及記錄保存等事項)及按業務類別之個別應遵循事項。

(四) 已完成洗錢防制法遵聲明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登記制生效後3個月內向金管會辦理登記,並於本辦法生效後9個月內完成登記。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

不動產

四、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總統於2024年11月13日公布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內容請參第451期。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李昱霆律師

電子簽章

五、 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數位發展部於2024年11月14日公告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配合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規定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電子形式之機會,增訂合理期間與方式;

(二) 增訂非屬政府機關之憑證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應檢具之文件;

(三) 增訂主管機關就憑證機構執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之服務,得視需要進行查核;及

(四) 增訂主管機關為辦理產業調查,得請憑證機構提供資料。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勞動法

六、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因每月最低工資修正為新臺幣(下同)28,590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配合修正,增列28,590元等級,自2025年1月1日生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

七、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因每月最低工資修正為新臺幣(下同)28,590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修正,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配合修正為28,590元,第2級之月投保薪資27,600元予以刪除,第3級之月投保薪資28,800元遞移為第2級,自2025年1月1日生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

投信投顧

八、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家族辦公室

金管會於2024年11月21日發布草案,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含兼營投顧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得接受客戶委任,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謹摘要如下:

(一) 投顧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應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

(二) 投顧應申請核准辦理此項業務,並與委任人訂定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契約。

(三)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後,投顧應於每季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前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辦理資訊申報。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自律規範及相關函令

金管會於2024年11月18日發布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5條之5第1項及第3項之函令,除配合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相關規定已納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乙事進行文字調整外,並將原定於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作業要點)所訂與客戶約定之之投資組合再平衡之執行方式加以整併。其餘再平衡交易之執行門檻、約定條件等內容,均無變動。

此外,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年11月21日發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規範」(作業規範),並廢止前揭作業要點。作業規範相較於作業要點之主要差異包括:(1) 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應檢具書件送投信投顧公會審查;(2) 明定事業應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3) 事業應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及(4)作業規範之內容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由內部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證券

十、「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及相關規範之修正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年11月12日公布「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2條及第9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及相關申請表之修正,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證券商應確認其與資訊公司之異業合作平台並無提供或介接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證券期貨業者所提供之證券期貨業務(例如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開戶及下單功能)。

(二) 為強化持續營運,爰增訂符合設置資安長條件之證券商之公司交易主機應於2024年底前完成異地備援機房建置。

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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