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
一、「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年12月19日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為促進產業升級,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18億元。
(二)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修正如從事國外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情形者,其必須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中央主管機關得彈性選擇准駁方式。
(三) 降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租稅優惠之出資額門檻至1.5億元及應配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比率及金額。
(四) 放寬個人以現金投資特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所能享有之租稅優惠條件。
(五) 增訂公司實行投資未符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命為特定行為而未履行之罰則。
(六) 修正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朱玲萱律師
公平交易
二、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關鍵字廣告相關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4年12月12日公布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關鍵字廣告相關案件之處理原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事業不得利用關鍵字廣告或網頁之程式設計,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
(二)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尚須考量:
1.他事業是否已於其表徵投入相當程度之努力,而被系爭行為所榨取。
2.攀附之結果,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如合作關係、關係企業、子品牌之效果等。
(三) 事業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違反。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郭芝妤
洗錢防制
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範圍
行政院於2024年12月24日就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發布函令,係指在我國境內為他人從事下列活動為業者:
(一) 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二) 虛擬資產間之交換。
(三) 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
(四) 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五) 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
不動產
四、「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年12月26日公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草案,以配合2024年11月13日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之修正,放寬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範圍,適用對象從原本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放寬為包括已掛號申請建照者皆可適用,提高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正之內容請參第451期。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
金融
五、銀行辦理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業務相關函令
為維持金融穩定並健全房市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12月13日發布銀行辦理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業務相關函令,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銀行對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金融機構轉投資之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之授信,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了解客戶之營運模式及業務種類,評估資金用途及授信額度之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二) 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新承作或到期續約之授信,資金用途如為該等公司對不動產業之相關資金融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對於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之風險控管機制,揭示於徵授信資料,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控管措施;及
2.銀行應將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資金用途屬對不動產業之相關資金融通部分,併計入銀行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項目之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放款總量管制,且銀行不得因此提高前開總量限額。
(三) 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之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之處理方式。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保險
六、修正「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契約書範本」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4日同意備查修正銀行、證券商、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契約書範本第5條第1項第1款,將「簽署」修正為「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
貿易
七、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經濟部於2024年12月25日發布函令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份數超過正本五份及副本十份時,應另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二) 申請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辦理之事項,申請人應另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始可辦理。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證券
八、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
立法院於2024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稅率1.5‰之適用期間至116年12月31日。
(二) 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謝睿璞律師
投信投顧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
於2024年12月19日,金管會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6條第1款之規定公告日本為我國承認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亦即符合資格之日本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以相互掛牌(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或單一連結基金(根據投信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之方式引進我國銷售。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十、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相關規定─私募股權基金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27日發布新函令,更新2017年8月3日發布有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之函令。相關更新之摘要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51期)第七點。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十一、發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家族辦公室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30日發布函令,正式開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含兼營投顧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得接受客戶委任,與提供信託、財務、會計、法律、稅務、慈善、教育服務等之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相關函令摘要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53期)第八點。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十二、修訂行政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募集案件相關函令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30日公告修訂行政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募集案件之相關函令,並自114年1月1日實施。各該機構之受託審查案件類型變動摘要如下:
(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上市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追加募集案件;調整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募集案件之範圍,納入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並新增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申報募集案件,惟不含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明定排除傘型基金同時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時,任一子基金之申報募集案件。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新增上櫃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追加募集案件;調整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募集案件之範圍,納入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並新增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申報募集案件,惟不含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明訂排除傘型基金同時包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時,任一子基金之申報募集案件。
(三)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採申報生效制之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及調整採申報生效制之投信基金募集案件之範圍,納入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並新增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申報募集案件。
另,相關申請(報)書件、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各該單位之案件作業程序及/或審查作業要點亦為相應之修訂。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十三、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放寬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限制等相關函釋及規範
(一)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25日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法規部分條文修正,以開放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及放寬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限制,並增訂相關規定,重點與草案大致相同,摘要內容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49期。
(二)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30日另發布數則相關函釋,以豁免及/或增加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部分限制,謹摘要如下: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以自有基金購買國內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業務之零股調節用途者,不受持有一定期間之限制;投信事業募集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仍應依其投資策略適用相關規定;投信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之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債務發行評等仍應符合特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且亦須遵守相關投資比例限制。
2.基金經理人得兼管之同類型基金中,於「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類型中新增「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並於「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類型中新增「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三)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則分別於2024年12月31日公布併同修正之相關作業規則及適用之相關申請書件。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邱廷諭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