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一、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3月27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
1.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之掌理事項,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及解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處分等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
2.個資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擬訂等;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
1.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採行應變措施、保存事故紀錄之義務,於符合一定範圍時並應通報主管機關;
2.修正對非公務機關之行政檢查,以個資會為權責機關,增訂其發動檢查之要件;
3.配合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措施及紀錄保存等義務之明文化,及非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及過渡期間監督管理事項之修正,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
4.明定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公告一定範圍之非公務機關,於六年之過渡期間,仍暫時維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管其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及
5.增訂對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逕提行政訴訟救濟,並針對過渡期間,規定提起訴願之相關機制,及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提起或終結之訴願事件之處理。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資產管理專區
二、訂定「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4月1日公告「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相關作業原則摘要請參閱2025年4月8日之法規新訊—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電業
三、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經濟部於2025年3月31日修正「電業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三條附件一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時,應檢附辦理地方說明會之證明文件。
(二) 增訂太陽光電設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設置於土地或水面者,於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時,應檢附相關證明,確保設置邊界符合相關距離規範。
(三) 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核發同意函之審查方式。
(四) 增訂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地方說明會之對象、程序及相關事項。
(五) 增訂設置海洋能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之應檢附文件。
(六) 修正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計畫書之應檢附文件及相關說明。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廖弘州律師
稅務
四、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財政部於2025年4月8日公布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擴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期間,自法規規定繳納稅款之日起算五年延長為十年;
(二) 自稅款繳納之日起算已逾五年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及
(三) 所得稅協定之規定,應優先於本查核準則適用。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陳姿穎律師
五、修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財政部於2025年4月7日公布修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將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須辦理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門檻,由新臺幣48萬元提高至60萬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一併修正。
(二) 新增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往來銀行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以臺灣銀行牌告該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郭芝妤律師
公開發行公司
六、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4月1日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之公告申報標準;
(二) 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權(不含次順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及
(三) 為配合本準則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以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告申報標準,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陳姿穎律師
銀行
七、預告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3月27日預告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草案,因銀行承做個人無擔保放款金額逐年增加,為減輕相關作業負擔,爰預告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第四目,將不計入本辦法授信總餘額之小額放款金額,由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調高為二百萬元,以擴大免徵同一關係人資料表範圍。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孟融
證券商
八、發布符合規定之證券商得將其信託財產運用於「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函令
金管會於2025年3月26日發布函令,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核准條件之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其信託財產得運用於「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茲摘要如下:
(一) 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每一「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 證券商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就特定境外基金商品相關受委任事項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以及
(三) 證券商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證券
九、「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3月27日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為開放證券商得設置或將一般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以因應近年證券商之數位轉型發展,各相關條文配合修正以納入簡易分支機構之適用。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十、「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4月1日預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注意事項)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注意事項第2點刪除高淨值客戶之定義及其條件。
(二) 注意事項第4點放寬證券商須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將信託業應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門檻由新臺幣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金融
十一、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5年4月11日公布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債券);
(二) 明定於修正發布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TLAC債券者,僅得接受委託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及
(三) 信託業不得推介之對象,刪除年齡為七十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保險
十二、預告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5年4月11日預告保險相關法令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將「純網路保險公司」之名稱修正為「數位保險公司」,並修正其定義。
(二) 刪除數位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範圍之限制。
(三) 刪除數位保險公司之營運需完全以網路進行之限制。
(四) 刪除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期限。
(五) 刪除數位保險公司發起人應包含具備特定專業者之限制。
(六) 調降數位財產、人身保險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七) 增訂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定義、申請核准應備文件及審查程序。
(八) 增訂主管機關得參酌情形,訂定數位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應達之比例。
(九) 增訂數位人身保險公司揭露經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之義務;且其他保險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
(十) 增訂違反上開期間限制者,列為主管機關得退回不予審查或命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之事由。
(十一) 增訂外國保險機構申請於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十二) 增訂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之相關資訊,與採用科技之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十三) 修正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需檢具資金來源說明表之內容。
(十四) 修正保險業得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特定項目所應達之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比率。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