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63期)

貿易

一、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2025年4月24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經濟部亦於同日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修正草案,二者皆明定就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4月23日預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針對具市場主導力量之12家融資租賃公司,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本法」)規定,公告其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本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

(二) 本公告生效後,所列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前揭業務及其所衍生金融消費爭議,方適用本法規定;及

(三) 由主管機關另定公告之生效日。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4月23日預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1.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2.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及

3.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1.融資租賃公司提供金融消費者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之程序;

2.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融資金額之限制;及

3.修正條文由主管機關另定施行日期。

(三)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1.融資租賃公司對於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並不得代金融消費者、保證人等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填寫契約文件;

2.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

3.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及

4.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1.融資租賃公司應繳納之爭議處理服務費及其金額;及

2.修正條文由主管機關另定施行日期。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4月17日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除通盤調整本辦法架構外,並增訂相關規定,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新增風險管理專責單位主管(風險管理長)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簽署人員。

(二) 修正三道防線為三道防線模型,並規定各自職責。

(三) 增訂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營運持續管理機制,相關業別之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應包括各業法所定業務。

(四) 修正由管理階層指定執行法令遵循制度、風險管理制度或資訊安全制度之單位,督導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覆核執行情形。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銀行業,得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專案自行查核計畫。

(五) 修正銀行業法令遵循專責單位得兼辦防制詐欺相關事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防制詐欺專責單位主管;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風險管理專責單位主管(風險管理長),並明定風險管理專責單位權責。

(六) 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向主管機關函報總稽核之異動,並應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單位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

(七) 放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聘任具相關資格稽核人員的比例上限。

(八) 增訂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揭露項目包含永續資訊之管理。

(九) 明定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查核之查核報告應具合理確信。

(十) 擴大發現金融機構重大弊端或疏失應予獎勵之對象。

(十一) 明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及其適用方式事項。

(十二) 給予符合特定要件業者六個月之緩衝期。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五、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草案

中央銀行於2025年4月18日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為簡化行政程序,指定銀行依規定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自行控管維護,如有嗣後增設或裁撤,無須另行函報中央銀行。

(二) 配合金管會函令,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委外項目,依主管機關規定毋需事先申請者,得逕行辦理並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三) 配合金管會函令,指定銀行依規定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嗣後於核定額度內再發行者,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或備查者外,無須再行函報備查。前述備查,應於發行後十五個營業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函報備查。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 / 蔡孟融

投資

六、修正「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於2025年4月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0億元。

(二) 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逾新臺幣15億元者,應於實行投資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之情形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款之核准。

(三) 修正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之出資額門檻,與應配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比率及金額。

(四) 放寬個人以現金投資特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租稅優惠適用條件。

(五) 增訂緩課股票轉讓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之規定,並將未依規定列單申報之處罰對象由公司負責人修正為公司,裁處金額修正為按原罰鍰之上限、下限金額處罰。

(六) 修正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未依規定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之罰則及滯納金加徵標準。

(七) 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未依規定於實行投資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附款,或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之罰則。

(八) 增訂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郭芝妤律師

證券

七、預告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5月1日預告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草案,新增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證券商OSU亦得將外匯款項存放於證券商往來之保管機構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另為保障客戶款項安全,亦增訂有關上述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投信投顧

八、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4月22日發布函令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以增訂投顧事業(含兼營投顧業務之投信事業)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之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其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 明訂業者在開辦業務前應評估自身能力,決定服務範圍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等經董事會通過,並檢附件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二) 明訂與專業人士或業者合作應訂定合作契約,並應有適當之盡職調查及定期審查程序。

(三) 明訂應定期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及評估業務人員之適格性。

(四) 明訂公司應向投信投顧公會辦理定期資訊申報。

(五) 明訂投顧事業(含兼營投顧業務之投信事業)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及提供服務之應遵守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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