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
總統於2025年5月7日公布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延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期間,額外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二十億元。
(二) 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之情形,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得為全部、一部或附附款之核准。
(三) 調整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適用租稅優惠時,所需投資於新創事業之出資額門檻、比率及金額。
(四) 修正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時,個人綜合所得稅減除優惠之適用條件。
(五) 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未依規定於投資前申請事前核准,或未履行相關附款,主管機關得限期改正、撤回投資或處以罰鍰。
(六) 明定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再享有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孟融
併購
二、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
經濟部於2025年5月1日預告修正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並徵詢意見中(尚待行政院及立法院通過),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上述申報期限,產業控股公司應於轉讓日或撥轉日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得限期責令補報,並視情況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不等之罰鍰。為鼓勵企業籌設產業控股公司,避免股東因立即課稅而影響其意願,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進行之收購,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且該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股東就被收購公司及產業控股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予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
(二) 上述申報期限,產業控股公司應於轉讓日或撥轉日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得限期責令補報,並視情況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不等之罰鍰。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投資
三、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5年5月9日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配合政府「國家希望工程」之政策,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新增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及次世代通訊;及
(二) 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新增主管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或認定符合政策方向之公共投資案。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證券
四、證券商設置標準等規定之修正
於2025年5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函令開放證券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旨揭業務」),並公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及第11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暨「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以使投資人可參與投資高門檻之債券。謹摘要如下:
(一) 旨揭業務係指證券商辦理自行買賣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國債券,且以不足債券發行人之發行辦法所載最小交易面額為之。申請辦理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之規定申請設置或改制證券商,或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114年5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7044號函)。
(二) 考量僅辦理旨揭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爰明定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另其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規定辦理規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及第11條)。
(三) 考量旨揭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自營商,爰授權由櫃買中心另訂定業務管理規範,以及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5條之1、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21條之1)。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投信投顧
五、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所)於2025年5月12日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新增不受單一指數成分證券不得超過30%之規範之情形,即指數成分僅包含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其成分股票所占指數市值比重上限得由30%提高至該股票占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惟仍應受累計前五大成分,占該指數市值比重不得超過65%之限制。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