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
一、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7月24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之公告申報標準;
(二) 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公司與非關係人取得或處分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權(不含次順位債券)之公告申報標準;及
(三) 為配合本準則新增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以及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告申報標準,明定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百億元之計算方式。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郭閔婷
證券
二、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金管會於2025年7月18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相關更新之摘要與草案相同,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62期)第九點。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得辦理業務之相關規定
金管會於2025年7月18日發布函令,修正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得辦理業務之相關規定。謹摘要如下:
(一) 開放證券商亦得就該證券商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之私募股權基金引介投資及提供服務,且引介對象除原本之專業投資機構外,進一步開放包含高資產客戶。
(二) 證券商接受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機構委任引介之對象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定;針對高資產客戶,每一引介投資之私募股權基金之該等客戶人數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且不得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
(三) 新增證券商接受私募股權基金相關機構委任引介投資及提供服務,應簽訂委任契約,且得與信託業簽訂委任契約透過金錢信託方式引介,惟不得將引介參與投資私募股權基金複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四、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2025年7月24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修正重點謹摘要如下:
(一) 為強化基金銷售誠信原則,規定證券商應於參與基金募集前應評估人力與銷售量能,並禁止以不當方式誘使業務人員為達業績勸誘客戶認購基金。
(二) 為防止基金銷售人員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致客戶承擔過高風險,明定相關行為為禁止事項,並納入薪酬與考核評估項目。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金融
五、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金管會於2025年7月25日預告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因我國保險業自2026年起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為利制度銜接,草案修正該施行細則第1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要求「百分之二百五十」,修正為「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2項第1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1.25倍」。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