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
一、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
經濟部於2025年8月13日公告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審查作業要點,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將適用對象放寬至為外人投資企業,並修正製造業之申請資格要件,將投資範疇擴及五大信賴產業、大健康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增訂廠商最近一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屬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本要點。
(二) 增訂申請認定為適用本要點之為外人投資者,應檢附股東結構之相關文件;如有工廠登記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資料。
(三) 增訂審查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四) 增訂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應副知「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專案貸款要點」所遴選之經理銀行;增訂廠商須依投資計畫書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
(五) 刪除對於投資計畫書變更次數之限制;修正廠商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經濟部核定,必要時,得提報審查會審查後核定。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郭芝妤律師
併購
二、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8月21日通過經濟部提出之企業併購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之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九條進行之收購,該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符合一定要件且該收購公司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股東就被收購公司及產業控股公司進行股份轉換之證券交易所得,得選擇免予計入股份轉換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至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再行申報。
(二 ) 上述申報期限,產業控股公司應於轉讓日或撥轉日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如未申報,稅捐稽徵機關得限期責令補報,並視情況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至一百萬元以下不等之罰鍰。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勞動
三、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令
勞動部於2025年8月25日發布函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律師
證券商
四、修訂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於2025年8月15日公告修訂「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本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除本作業辦法外,另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
(二) 明定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三) 非屬上述二點之證券商,依照所訂時程,新增得自行選擇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或依本作業辦法第二條所定之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四) 新增證券商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非上市上櫃子公司者,得與母公司共同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但其內容應可個別辨識屬證券子公司之永續發展作為及其應揭露項目;
(五) 刪除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之溫室氣體盤查時程規定;及
(六) 調整非屬上市或上櫃之證券商已公開發行者,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投信投顧
五、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8月20日發布函令,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其銷售機構之員工教育訓練及產品說明會時,應將國際市場動態及其影響納入說明,以利銷售機構之員工落實執行KYC及KYP。
(二) 為強化銷售人員基金銷售之管理,銷售人員應執行KYC及KYP、確保銷售行為的專業性及中立性並避免利益衝突。
(三) 不得有鼓勵或引導民眾以借貸方式投資基金致客戶有過度擴張信用承擔過高風險之情事。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