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77期)

金融

一、修正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於2025年10月2日修正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作業規範。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本規範適用範圍,凡與消費者互動、提供金融商品建議、提供客戶服務、影響客戶金融交易權益、或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應依內部訂定之風險評估基準進行評估,並依其內部程序決定本規範之適用範圍;

(二) 修正處理人工智慧不公正或偏見問題時,應評估是否納入演算法判斷資料參數之文字結構,並正面表列納入演算法判斷之個人屬性範圍,俾利金融機構透過資安、法遵及風控等層面審慎評估風險;及

(三) 配合第三條「與消費者直接互動」修正為「與消費者互動」,修正相關條文。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

二、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遵行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11月25日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遵行事項,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依法進行相關首次投資,自2025年11月27日生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原則上應取得被投資機構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若被投資機構為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依公開收購方式以現金一次買足股份;若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則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投資。股份取得並應符合相關限制,包括核准前不得由關係人增加持股、核准後公開收購期間關係人不得為應賣人等。

(二)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須承諾於最長三年內完成整併,完成前亦不得再申請投資其他金融機構。

(三)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須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之財務及資金籌措計畫,並承諾落實執行。

(四) 金融控股公司在核准期間內得以投資金額的百分之二十計入法定資本需求;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原則上須將投資金額全數計入。銀行於核准期間內得將投資列入交易簿,並採百分之兩百的風險權數;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原則上應改列銀行簿,並依一般資本適足性規定辦理。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姿穎

三、公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金管會於2025年11月25日公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之不確定性,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對金融機構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取得之控制性持股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五;

(二)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所為之公開收購,應以現金為對價進行股份收購;

(三) 刪除原條文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之規定,修正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計畫;

(四)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首次投資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

(五)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如涉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就相關條件保守秘密;及

(六) 經否准之申請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勞動

四、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動部於2025年11月17日公告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每月最低工資修正為29,500元,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月投保薪資配合修正為29,500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律師

五、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勞動部於2025年11月21日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受僱人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加總不得逾30日;

(二) 修正申請30日以上未滿6個月者之育嬰留職停薪者,以二次為限;

(三) 訂受僱人如有臨時性照顧需求,得於1日前向雇主申請;

(四) 增訂受僱人如有突發情形不及於1日前申請,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五) 修正勞雇雙方應事先約定受僱人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方式。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證券

六、修正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函令

金管會於2025年11月13日發布函令,修正取代先前有關得辦理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種類及範圍,開放創新板上市之股票得列入當日沖銷交易之範圍。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陳姿穎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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