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一、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勞動部於2025年12月9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勞工得因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並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二) 增訂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其全勤獎金不受影響;
(三) 增訂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逾十日者,雇主不得因而為不利處分;如勞工因此遭受不利處分,雇主應舉證該不利處分與此無關;及
(四) 增訂雇主進行人事考核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為判斷基礎。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環境
二、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總統於2025年11月28日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之修正條文。本次修正係為避免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破壞國土,有必要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提升至法律位階,但明文排除較無環境疑慮之小型或自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人工生殖
三、「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12月11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擴大本法之適用對象、強化知情同意程序及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等,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實施手術及侵入性治療的知情同意程序。
(二) 受術者於接受人工生殖前,應先經指定之專業機構進行評估,以確保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確認其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三) 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之子女,得知悉捐贈人的非辨識資料;子女成年後,經捐贈人同意,得進一步知悉該捐贈人同意提供之資料。
(四) 已完成結婚登記之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得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
(五) 增訂女同性伴侶及受術未婚女性所生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並刪除受術夫妻詐欺或脅迫而為同意之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之規定。
(六) 年滿45歲的高齡婦女,於接受人工生殖前,應先經人工生殖機構評估是否適合懷孕與生產,以降低高齡生育的健康風險。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姿穎
投信投顧
四、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12月12日發布函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茲摘要如下:
(一) 投研能力:於首年達成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檔數或規模比例後,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實際比率,長期上限由「十分之一」放寬至「三分之一」。
(二) 國際布局:赴境外進行基金銷售總額計算方式修正包含OBU及OSU,以擴大認列範圍。
(三) 人才培育指標:新增「國內外集團母公司協助投信事業培訓核心資產管理人才」一項,以提升投信事業於國際集團運作中之專業地位。
(四) 其他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有具體績效貢獻事項:新增「參與TISA方案」一項,強化投信投入退休理財商品之誘因。
(五) 優惠措施:配合新函令已開放信事業已經理ETF者,申請核准募集單一連結ETF之連結基金,不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爰不再另列為優惠措施。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五、放寬ETF連結基金發行限制
金管會於2025年11月26日更新函令,修正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九款規定之令,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得發行連結所經理主動型ETF之連結基金,且放寬ETF連結基金無論為主動或被動ETF連結基金,其主基金均不再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六、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
金管會於2025年12月16日發布函令,修正投信事業得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信基金)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Rule 144A債券之事項。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現行對於投信基金投資Rule 144A債券之投資比重限制,原則不另訂Rule 144A債券之投資比重限制,而與非投資等級債券合併計算比重限制;以及
(二) 考量Rule 144A債券仍屬具私募性質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之比重仍應不宜過高,但就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投資Rule 144A債券之比重,放寬至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郭閔婷律師
金融
七、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5年12月4日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考量部分金融機構為增加金融服務廣度及深化客戶關係,有增設實體分支機構之需求,為滿足不同發展策略之金融機構多元發展需求,使有意持續發展業務且體質尚佳之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更具彈性,金管會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草案。茲摘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 金融機構未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之相關財務條件者,增訂第三項,放寬每年仍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並以一家為限。
(二) 定明由主管機關就上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決定得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名單。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孫若茗律師
|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