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一、修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
總統於2025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新增規定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本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律師
全民健保
二、制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總統於2025年12月19日公布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作為程序上監督機制,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管理、監督、爭議等事項進行協助並給予建議;
(二) 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應建置健保資料庫,由保險人將健保資料假名化後傳輸予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管理,並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資料庫之管理及運用;
(三) 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者,以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醫療機構、學術機構、大學,及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機構為限,並應檢附相關書面文件向保險人及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四) 資料供利用之當事人得填具申請書,請求保險人停止其健保資料之全部或一部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保險人應於申請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註記不得供特定目的外利用;及
(五) 未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得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且一年內禁止申請利用。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財稅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函令
財政部於2025年12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15672號函,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自2026年1月1日起,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外國平臺業者及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應就給付所得辦理扣繳,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並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另設過渡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過渡期間內未依前開辦理扣繳或申報稅款者免予處罰。
(二) 若外國平臺業者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且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則該勞務屬在我國境內銷售之勞務,其取得之收入為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吳姿穎
保險
四、預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於2025年12月17日預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就業保險(下稱「本保險」)監理範疇、適用規定及監理機關名稱;
(二) 明定不服本保險核定案件者,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申請審議,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三) 修正本保險之保險人組織名稱,並明定業務執行單位;
(四) 刪除以六十五歲為投保年齡上限之規定;
(五) 將失業給付之等待期縮短為七日,並調整辦理失業認定相關期間之規定;
(六) 將促進就業措施之經費提撥比率上限提高為年度應收保險費之百分之二十;
(七) 明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得領取七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情形;
(八) 明定相關機關(構)提供辦理就業保險業務必要資料之義務;
(九) 刪除基金不得投資於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及
(十) 明定遭主管機關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作成之名譽處分及內容。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洗錢防制
五、有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26條第3項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114年12月30日發布有關「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之令。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謂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將冷熱錢包部位比例之計算基礎,調整為保管客戶虛擬資產之總市值或客戶個別虛擬資產之數量,並明定市值及數量分別對應之冷熱錢包比例;及
(二) 規範虛擬資產保管商之核心系統應取得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金融
六、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12月16日預告修正「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之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及國內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為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並訂定其投資限額;
(二) 明定商業銀行於年度中因合併增資所增加之淨值,得予計入投資限額所稱之核算基數,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及
(三) 政府為銀行負責人,同時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得排除適用禁止投資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投信投顧
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應遵循辦理事項
金管會於2025年12月16日發布函令,修正投信事業得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信基金)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Rule 144A債券之事項(金管會函令),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12月19日發布函令轉知會員有關之應遵循辦理事項。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已成立之投信基金,擬配合金管會函令修正信託契約者,如未涉及產品定位、基本投資方針策略之改變,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權人無重大影響,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約。
(二) 投信基金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者,投信事業應充分評估相關風險,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亦應具體說明投資策略及揭露相關風險。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投信投顧
八、修正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函令
金管會於2025年12月30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40385429號及第11403854291號,分別修正取代先前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人員兼任海外機構職務之函令,允許法條所列特定人員得兼任「境外基金機構向本會申請認可在臺設立全球或區域性之基金服務機構職務」。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吳姿穎
證券
九、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交所)於2025年12月22日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 一) 明定證交所授信業務相關費用計算方式,擔保品市值以當日收盤價計算之;
(二) 明定出質人及質權人屬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質物者,分別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資格之規定;
(三) 明定質權人應指定擔保品保管機構為主保管機構或次保管機構並開立保管劃撥帳戶;
(四) 明定質權人屬華僑及外國人,收受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質物者,限縮其得申請辦理之質權相關帳簿劃撥作業;
(五) 明定擔保品保管機構受託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質物保管業務,應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設質專戶;
(六) 明定擔保品保管機構辦理質物處分相關作業;及
(七) 明定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之質物時,準用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之擔保品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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