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80期)

氣候變遷

一、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

環境部為辦理碳費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認定碳費徵收對象(下稱「事業」)屬高碳洩漏風險者之審核業務,於2026年1月12日公告訂定「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訂定得向環境部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之資格條件及應檢具之文件;

(二) 明定事業應提出申請之期限;

(三) 環境部審查高碳洩漏風險者之資格時之方式與期限;

(四) 於環境部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其認定函之應記載事項;及

(五) 明定得撤銷或廢止其高碳洩漏風險之認定函之情事。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勞動

二、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4條之函釋

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6年1月8日發布函釋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4條所定一定條件,係適用免簽證待遇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曾獲發其他國家數位遊牧簽證,並可提出證明。

(二) 三十歲以上,且最近二年之任一年年收入達四萬美元。

(三) 二十歲以上未滿三十歲,且最近二年之任一年年收入達二萬美元。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律師

證券商

三、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第7款之函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1月6日發布函令,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得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OSU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客戶以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為限,款項收付以外幣為限,融通款項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客戶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

(二) 訂定申請OSU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其應檢具之書件,並應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金管會核准;

(三) 訂定OSU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範圍,且擔保品不得設質;

(四) 證券商總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證券商總分公司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四百,並應每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相關資料;及

(五) OSU經金管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後,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恢復。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四、證券商申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標準相關規定

金管會於2026年1月6日發布函令,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之相關函令,新增證券商申請在我國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僅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者,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應達新臺幣四十億元;其餘事項及相關定義未為修正。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投信投顧

五、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

金管會於2026年1月5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第一題,新增非屬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作業委外(委外)之事例範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補充說明投信投顧事業與人力派遣公司訂定之短期契約,不論係以承攬、委任、或派遣形式均屬之。

(二) 新增投信投顧事業用於辦公作業,且未涉及營運或受益人或客戶服務之辦公室自動化服務(如Microsoft 365、Google Workspace或其他辦公協作軟體等)非屬委外;惟若運用於受益人或客戶服務則應屬之。

(三) 新增委託他人開發或採購已由廠商開發完成之電腦軟體系統,且供應商後續僅提供部分修改、維護或升級,無接觸受益人或客戶資料者,非屬委外。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吳姿穎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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