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83期)

金融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2月12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2月12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1.修正三道防線為三道模型,以強化三道防線互相協作。

2.增訂採行風險導向稽核制度之銀行業亦得訂定一般自行查核頻率、重點及範圍。

3.有關內部控制三道模型、誠信經營守則與營運持續管理機制訂定、風險管理架構、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權責等,給予六個月之緩衝期。

4.考量自行查核程序及覆核執行情形之督導單位改為第二道單位,爰緩衝期調整為一年。

(二) 考量自行查核程序及覆核執行情形之督導單位改為第二道單位,爰緩衝期調整為一年。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均須設置法令遵循長(原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風險管理長及資訊安全長。

2.專責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均須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且不得兼辦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

3.銀行業均應建立全行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並於設置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起二年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4.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於總稽核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函報原因及異動內容,並應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單位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

(三)強化委託會計師查核制度:

1.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由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修正為合理確信報告。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張原榜

二、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6年2月13日公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金融機構未符合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之相關財務條件者,每年仍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及其家數限制;及

(二) 明定由主管機關就上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決定得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名單。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證券

三、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

金管會於2026年2月12日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放寬證券申請高資產客戶業務之資格條件,刪除證券商申請資格財務條件有關淨值限制及引資攬才條件具體承諾規定,另增訂包括公司無累積虧損、財務狀況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之相關監管比率限制(如負債淨值比)等規定。

(二) 放寬證券商海外子公司所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之銷售對象,除「高資產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外,再擴及至「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另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者,得提供本國銀行所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予專業投資人。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陳姿穎律師

貿易

四、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

經濟部於2026年2月11日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本次修正係考量國際出口管制規範之更新並基於貿易管理需要所為之。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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