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者保護
一、訂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總統於2025年1月22日公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茲摘要揭弊者保護機制如下:
(一) 防止不利措施: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揭發弊案、配合弊案調查、拒絕參與弊案或對於不利措施提起救濟等行為,而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解職、解約、降調、減薪及其他工作條件之不利變更,或違法揭露揭弊者之身分)。
(二) 保密措施: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人員,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其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分保密之必要者外,得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蒙面、變聲、變像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
(三) 受不利措施者之救濟:揭弊者受有不利措施者得請求回復其原職位、回復原有之工作條件等,並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保密義務之免除: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亦同。
(五) 減輕或免除其刑: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並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六) 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揭弊者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者,其本人或其密切關係人,得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
(七) 其他更多重點請參見本所於2025年1月24日發布之「法規新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芝妤律師
勞動
二、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2點
勞動部於2025年1月24日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2點,增訂調酒工作及其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
電信
三、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25年2月3日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四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定義。
(二) 修正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應檢附之文件。
(三) 增訂申請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使用計畫核准之規定,明定應檢附的文件,並配合修正相關程序與附表。
(四) 修正已取得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申報制度及經審驗合格之業餘無線電臺之管理方式。
(五) 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及輸入審查、審驗、登錄等費用之收費標準。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廖弘州
信託
四、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
財政部於2025年2月4日發布有關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未能於信託申報期間取得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之相關措施之函令,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委託人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至2月5日)前,辦理該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申報。
(二) 受託人因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致未及於上開期限截止前取得個人計算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者,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前開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上開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正後之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受託人依前述規定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
(三) 境外受託人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代理人(境內代理人),負責代理事項包含代理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相關事宜及代為繳納違反上開規定所生罰鍰。
(四) 境內代理人應告知境外受託人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提供之文件及資料、違反法令所涉罰則,及依民法第103條有關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規定。境內代理人如發生未依限或未據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受託人。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金融
五、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2月4日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草案,刪除有關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對年齡為七十歲以上者不得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進行推介之限制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保險
六、修正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於2025年2月7日修正「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9點。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得對「附屬性保險商品」辦理異業合作之業者,包括「行動通信服務業者」。
(二) 增訂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相關業務應遵循之內部控制相關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廖弘州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