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70期)

刑法

一、預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

法務部於2025年8月12日預告修正刑法第八十條及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將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排除特定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成年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並明定關於此修正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時,應採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方式。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金融

二、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8月4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二) 增訂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草案第10條之1各款規定、有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及

(三) 明定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後,金融控股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之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依現行規定申報完整年報。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證券

三、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之令

金管會於2025年8月7日發布函令,規範證券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相關事宜。謹摘要如下:

(一) 進行特定外國債券之買賣斷交易,不得為附條件交易,且明訂特定外國債券標的之範圍及不得涉及之項目,以及利息計算方式及信用評等要求。

(二) 明訂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

(三) 明訂所持有之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部位,其相關信用評級嗣後下降以致未符合最低標準者之處理方式。

(四) 要求應依規定將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設立獨立帳戶,不得與受託帳戶相互流用、用於進行併購、進行不法操作或粉飾操縱財報。並規定證券自營商委託所屬公司經紀部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遵循事項。

(五) 明訂會計處理遵循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稅務

四、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財政部於2025年8月8日公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團體、私立學校、事業等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已於申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在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以下,或逾十日惟已自動補報或填發且給付總額在六萬元以下,或於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期限內補報或填發且給付總額在四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 增訂團體、私立學校、事業等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二月五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三) 增訂機關、行政法人、團體等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已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八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四) 增訂機關、行政法人、團體等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二月五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五) 增訂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於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股利或盈餘金額在八萬元以下,或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百分之三十,免予處罰。

(六) 增訂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二月五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七) 增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者,不予計入相同違章事實次數。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郭芝妤律師

食品

五、預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衛生福利部於2025年8月12日預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之修正草案,增列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及輸入業應登錄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郭芝妤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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