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95期)

賦稅

一、所得稅法修正

立法院於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與第126條修正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提高50%,並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併用:

1.自115報稅年度起,每名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由新臺幣101,000提高至新臺幣151,500元。

2.如子女為6歲以下,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併用。

子女人數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適用6歲以下)
第一名151,000元150,500元
第二名以上151,000元225,500元

(二) 特定社會保險費不再受新臺幣24,000元之列舉扣除額限制:

1.現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原則上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以新臺幣24,000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費則不受此限。

2.依本次修正,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與軍公教保險亦將不再受新臺幣24,000元上限限制。

(三) 適用時程: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陳彥呈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

立法院於2026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之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納稅義務,增訂該等受贈財產按其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 修正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之計算規定,計算該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現存財產。

(三) 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分期繳納及繳稅方式,刪除應納稅額須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稅款;另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者,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五) 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者,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另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蔡宜瑾

金融

三、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6年8月13日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列「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罪及虛擬資產服務法第48條第1項之罪為特定犯罪,以避免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成為洗錢犯罪漏洞。

(二) 新增實質受益人定義,明定本法所稱實質受益人,包括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以及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 修正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之規範範圍,將其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交易之類型中,原「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修正為「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名義持股股東」,以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22項建議及其詞彙表之國際規範。

(四) 於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增訂審查及辨識實質受益人之方法,並增訂違反該事項規定之處罰。

(五) 新增跨機關資訊調取及查詢機制,明定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得於必要範圍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取或查詢遭科處罰鍰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名單;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向相關公務機關調取或查詢必要資料。

(六) 新增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間之照會機制,明定得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照會其他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相關照會範圍、項目、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授權由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以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四、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8月13日預告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擔任轉出方之VASP應取得虛擬資產移轉之轉出人及接收人之必要資訊;

(二) 新增擔任接收方之VASP核對資訊之義務;

(三) 考量VASP實務運作需求,增訂其適用範圍及期程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四) 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鍾秉燁

五、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

金管會於2026年8月25日公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十二家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本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

(二) 自公告生效日起,所列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前揭業務及其所衍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本法規定;及

(三)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5日生效。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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