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新訊

2024

  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將於2024年5月31日主持由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教授,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金融檢查與行政調查的規範及實務應對」。
  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葉秋英顧問,2024年5月6日於國發會,報告「單一家族辦公室(SFO)之國際規管作法具體 案例,國內現行法制所遇障礙及修正建議」。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4年4月24日主持由台大管理學院林家振教授,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之「AI 人工智慧與私募基金的發展趨勢」。
  4.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邀請,於2024年3月22日主講「公司治理3.0、資本市場藍圖與綠色融資」。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王奕雅律師應金融機構邀請,於2024年1月5日主講「投信投顧委外作業處理相關規範」。

2023

  1.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23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審查結果如下:成績優良獎學金:王振全、胡亦凌(每位新台幣四萬元);助學金:王新恩、梁靖明、劉向晴 (每位新台幣四萬元)。
  2. 【演講活動】本所林宜璇律師應業者邀請,於2023年12月15日以英文主講「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3.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王奕雅律師應業者邀請,於2023年12月14日主講「企業永續發展培力」。
  4.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盧偉銘律師及羅祖芳律師應台大法學院課程邀請,於2023年12月7日主講「併購概說及法律觀察」。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及林宜璇律師應業者邀請,於2023年12月4日主講「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11月24日出席「金融業對AI及其他相關議題─律師得積極扮演的角色」研討會,並主持「證券暨資產管理業的新興科技應用與律師角色」之討論。
  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王奕雅律師應金融機構邀請,於2023年11月22日主講「永續發展於金融及資產管理業之法令政策發展」。
  8.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蔡嘉政律師於2023年11月號之月旦律評(20期),發表「淺談危機處理之情理法」。
  9.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應HKIFA邀請,於2023年11月6日分享「Update on Taiwan Regulatory Development」。
  10.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3年11月2日主講「境外基金培訓課程」
  11. 【公共參與】本所2023年獎助學金申請自10月1日起受理申請,歡迎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學生於申請截止日期10月31日前(郵戳為憑),踴躍提出申請。
  1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10月27日主持並邀請張冠群教授,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保險契約解釋方法的新趨勢」。
  13.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邀請,於2023年10月20日主講「勞動事件法實務」。
  14.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3年10月17日主講「職場不誠信行為態樣、預防暨其責任」。
  15.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及王奕雅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3年10月17日主講「誠信經營講座-由永續金融談起」。
  16.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3年10月17日主講「公司治理3.0與資本市場藍圖」。
  17. 【公共參與】恭賀本所盧偉銘律師當選台北律師公會第30屆理事。
  18.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9月15日主持並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長官,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當前永續金融政策重點及未來方向」。
  19.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8月31日主持並邀請世紀奧美公關總經理張裕昌先生,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淺談律師與公關危機處理實務及轉型思維」。
  20.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邀請,於2023年8月15日主講「公司治理3.0、資本市場藍圖與綠色融資」。
  2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林宜璇律師應金融機構邀請,於2023年7月4日主講「金融業董監事責任」
  22.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金融機構邀請,於2023年6月30日主講「董事會與股東會議事運作及董監責任」。
  2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6月21日,於台北律師公會主持「P2P借貸平台監理及實務發展爭議討論」。
  24. 【公益捐贈】本所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及林宜璇律師,公益捐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館興建工程,合計新台幣40萬元整。
  25. 【贊助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出席2023年6月5日,於香港舉辦之Hong Kong Investment Funds Association 16th Annual Conference。
  26.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應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邀請,於2023年6月13日主講「永續發展於金融業之法令政策發展」。
  27.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邀請,於2023年6月9日主講「公司治理3.0、資本市場藍圖與綠色融資」。
  28. 【演講活動】本所王奕雅律師應婦女新知協會邀請,將於2023年5月30日主講「日常消費爭議法律問題解析」。
  29.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3年5月23日主講「婦女再就業及職場中的法律議題」。
  30.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歐洲在臺商務協會 (ECCT)銀行委員會邀請,於2023年5月18日主講「勞動法令更新」。
  31. 【演講活動】本所許維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3年5月9日主講「上法院不用怕-生活法律」。
  32. 【專訪出版】本所盧偉銘律師接受政大法訊專訪(2023年4月,第12期),談「掌握時事與趨勢,找到解決衝突的方法」。
  33. 【著作發表】本所葉秋英顧問、蘇鴻霞顧問、盧偉銘律師、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蔡嘉政律師、劉康身律師及林宜璇律師合著之"Corporate Acquisitions and Mergers in Taiwan, Fourth edition (Kluer) " (台灣企業併購第四版)已正式刊印發行。
  3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4月28日邀請並主持台大法學院楊岳平副教授,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之「新興金融科技犯罪及相關實務探討」。
  35. 【演講活動】本所劉康身律師應臺北市出進口同業公會邀請,於2023年4月27日主講「貿易糾紛解析」。
  36. 【專訪刊登】本所盧偉銘律師於政大法學院談股權收購及經營權安排相關議題,刊登於政大法學院訊(2023年4月14日)。
  3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4月14日邀請並主持政治大學法學院周振鋒教授,於台北律師公會主講之「談公司股東表決權行使迴避的理論與實務」。
  38.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邀請,於2023年4月13日主講「董事會與股東會議事運作及董監責任」。
  39.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3年4月7日應政大法學院財法中心專題講座邀請,主講「股權收購及經營權安排」。
  40.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Asia Securities Industry &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ASIFMA)之邀請,於2023年3月21日以英語主講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修正草案。
  41.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3年3月21日主講「婦女婚姻權益之保障」。
  42.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及朱玲萱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3年3月9日主講「文宣及廣告資料撰寫應注意事項」。
  43.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3年3月7日主講「婚姻關係中的夫妻財產」。
  4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應HKIFA邀請,於2023年1月13日主講「2023 Fund Regulatory and ESG Update in Taiwan」。

2022

  1.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22年獎/助學金審查結果如下:成績優良獎學金:廖子晴、劉映姍(每位新台幣四萬元);助學金:吳佩珊、劉孟竹、黃郁涵 (每位新台幣四萬元)。
  2.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12月16日主講「境外基金培訓課程」。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2年12月16日邀請許朧方及林秉忠,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主講「虛擬貨幣交易有效監控及監理-從FTX事件談起」。
  4.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及林宜璇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12月15日主講「資產管理業ESG規範要求、公平待客原則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法規更新」。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應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邀請,於2022年11月10日主講「事業組織架構及新創事業經營必知公司法概念」。
  6.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2年10月號之月旦律評(7期),發表「永續發展於臺灣資產管理業法令政策發展現況」。
  7.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10月18日主講「手足照顧相關之法律問題及常見爭議」。
  8.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邀請,於2022年9月26日主講「個資保護作業」。
  9. 【演講活動】本所惇安法律李昱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9月20日主講「高齡者之監護及輔助宣告與相關法律議題介紹」。
  10. 【著作發表】本所林宜璇律師及顧祐瑋律師於2022年9月號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57期),發表「從香港及新加坡SPAC上市制度看臺灣」。
  11.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9月5日及9月28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問題探討」。
  12. 【演講活動】本所陳威達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8月23日主講「高齡金融資產配置及財產信託安排」。
  13.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黃莉婷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8月22日主講「職場上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職務上不法行為及內線交易、個人資料保護近期更新與國外趨勢及營業秘密」。
  14. 【演講活動】本所於8月5日下午2時,舉辦由蔡嘉政律師及李昱霆律師主講之勞動相關議題之英文線上研討會。
  15.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邀請,於2022年8月16日主講「勞動事件法實務」。
  16.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2年7月號之月旦律評(4期)發表「可變資本公司介紹」。
  1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羅祖芳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應Asia Securities Industry &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ASIFMA)之邀請,於2022年6月16日以英語主講「Highlights of ESG Development in Taiwan Asset Management and Financial Market」。
  18. 【演講活動】本所王奕雅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6月6日主講「日常消費爭議法律問題解析」。
  19. 【演講活動】本所徐錫言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5月31日採線上方式主講「上法院不用怕-民事爭訟實務」。
  20.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應業界之邀請,於2022年5月20日主講「Director’s Duty and Liabilities」。
  2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應業界之邀請,於2022年5月19日主講「ESG在資產管理領域之發展趨勢暨揭露實務」。
  22.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5月17日主講「婦女婚姻權益之保障」。
  23.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台灣保險法學會邀請,於2022年5月6日「銀行保險發展暨法令遵循研討會」主講「銀行與保險業電話行銷模式適法性之探討」,並參與座談。
  24. 【演講活動】本所王奕雅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5月3日主講「日常消費爭議法律問題解析」。
  25. 【演講活動】本所許維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4月26日主講「上法院不用怕-民事爭訟實務」。
  26.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4月26日主講「個資保護」。
  27.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邀請於2022年4月15日主講「勞資關係實務及爭議處理」。
  28.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4月12日主講「婚姻關係中的夫妻財產」。
  29. 【本所榮耀】本所盧偉銘律師經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評選為2022年台灣前百大律師之一。
  30.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與林宜璇律師應邀於2022年4月8日至國立政治大學「企業併購法」課程主講「企業併購法律實務」。
  31. 【演講活動】本所陳威達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3月22日主講「繼承與遺囑的常見法律問題」。
  32. 【演講活動】本所陳威達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3月22日主講「繼承與遺囑的常見法律問題」。
  33.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應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邀請,於2022年3月10日主講「境內外ESG基金資訊揭露實務」並參與座談。
  34.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2年3月8日主講「職場中的法律議題」。
  3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接受HKIFA之邀請,於2022年2月18日主講「2022 Regulatory Development for Fund Market in Taiwan」.
  36.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2月18日主講「勞動法令相關實務簡介」。
  37.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2年2月17日主講「職場上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職場霸凌及網路言論、職務中不法行為之民刑事責任–兼論詐騙/貪腐宣導及不當得利、個人資料保護法」。
  38.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邀請,於2022年1月17日主講「個資保護作業」。
  39.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21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審查結果如下:成績優良獎學金:高至鴻、林其叡(每位新台幣四萬元);助學金:林經倫、葉青昀、劉聰穎 (每位新台幣四萬元)。

2021

  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黃莉婷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12月22日主講「職務上不法行為、個人資料及著作權保護」。
  2.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及李叡迪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1年12月22日協辦及主講「中高齡者財產信託之簡介」。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12月17日主講「夫妻財產制、繼承、遺囑及代理人制度」。
  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及林宜璇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12月13日主講「資產管理業內部人交易申報、投資四大流程及近期法規更新」。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李宜芳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11月24日主講「金融消費爭端解決及揭弊制度」。
  6. 【演講活動】本所與香港家族辦公室協會、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中華民國公司經營發展協會於2021年10月1日假寒舍艾美酒店主辦「亞洲家族辦公室展望論壇」(Asia Family Office Forum),由本所盧偉銘律師出席致詞並主持座談討論。
  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9月15日主講「資產管理業之董監責任、揭弊制度及近期ESG倡議」。
  8. 【演講活動】本所李叡迪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1年8月17日透過視訊會議方式主講「婦女婚姻權益之保障」。
  9.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林宜璇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6月25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
  10.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5月10日主講「舉證準備及常見工程爭議處理注意事項」。
  1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李宜芳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4月29日主講「投信投顧事業常見缺失」。
  12.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1年4月27日主講「上法院不用怕-民事爭訟實務」。
  13. 【演講活動】本所黃莉婷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1年4月20日主講「繼承與遺囑的常見法律問題」。
  14. 【本所榮耀】本所盧偉銘律師經Asia Business Law Journal 評選為2021年台灣前百大律師之一。
  15. 【演講活動】本所李叡迪律師應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邀請,於2021年4月13日主講「婦女婚姻權益之保障」。
  1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李叡迪律師、李宜芳律師應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邀請,於2021年4月9日主講「可變利益實體(VIE)之現況及發展」。
  17.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4月9日採線上方式主講「數位支付之現況與挑戰」。
  18. 【演講活動】本所於3月30日下午14:00,假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11號10樓(惇安法律事務所)及使用Zoom 以線上方式同步進行「勞資關係實務及爭議處理」研討會(Seminar: "Labor-management Relationship and Dispute Resolution"),由勞動法專家蔡嘉政律師及許維帆律師就勞資常見之爭議問題及其解決方式與大家分享相關實務經驗。
  19.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簡心怡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1年1月21日主講「職場上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職場霸凌及網路言論」及「職務上不法行為之民刑事責任」。 

2020

  1.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20年助學金(含增額共七名)審查結果如下:葉姿汶、葉青昀、趙磊勝、林佩瑩、王品璇(每位新台幣四萬元)。楊啟廷、林彥志(每位新台幣二萬元)
  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0年12月18日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朱德芳教授至台北律師公會,主講「減資與逐出股東的法律問題研究」。
  3.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0年12月18日主講「金融機構之個人資料保護」。
  4. 【演講活動】本所於2020年11月27日及12月4日分別舉辦「創業不可不知的法律大小事」法律講座。由李叡廸律師、陳威達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於2020年11月27日主講創業相關合資合約、公司法、稅法及勞動法之主題;另由黃莉婷律師、邱怡禎律師及盧懷力專利師於2020年12月4日主講創業相關智慧財產權及個資法之主題。
  5. 【演講活動】本所於2020年11月16日與Crowell & Moring律師事務所共同主辦「貿易戰下台灣業者的機會與挑戰」法律研討會。由本所羅祖芳律師及劉康身律師主講兩岸投資管制、中美角力下原產地認定與香港國安法的影響;並邀請Robert A. Burton律師、Evan Y. Chuck 律師與David R. Stepp律師主講美國政府採購規定與大陸出口管制;中研院歐美所吳建輝副研究員與清大科法所林勤富副教授就上開主題分享觀點與討論。
  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接受HKIFA之邀請,於2020年11月3日主講「2020 Regulatory Development for Fund Market in Taiwan」.
  7. 【公共參與】本所2020年助學金申請自10月1日起受理申請。本所為鼓勵法律系所清寒學生,今年擬將助學金名額調高為5名(無獎學金)。歡迎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學生於申請截止日期10月31日前(郵戳為憑),踴躍提出申請。
  8.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李叡迪律師及簡心怡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0年10月16日主講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金融業之因應」及「職場上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
  9.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於10月12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邀請台大醫院李念偉醫師主講「勞動能力減損程度判定之臨床實務」。
  10.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蔡嘉政律師、李叡迪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應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邀請於2020年10月6日主講「企業併購法重要案例與修法趨勢」與「商業紛爭解決之重大變革」。
  1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受HKIFA之邀請,於2020年11月3日主講「2020 Regulatory Development for Fund Market in Taiwan」.
  1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0年9月23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內線交易、揭弊制度及近期企業法令爭議」。
  13.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邀請於2020年9月17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及適用爭議解析」。
  1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李宜芳律師應金融業者邀請,於2020年9月9日主講「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基金商品及近期金融監理動向」。
  1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0年8月19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楊岳平助理教授,主講「由金融機構治理的發展談公司治理與併購法制的潛移默化」。
  16. 【公開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0年8月11日主辦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電影欣賞活動。
  1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應客戶邀請於2020年7月30日主講「最新金融法規更新」。
  18.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應客戶邀請於2020年7月29日介紹分享有關NGOs的相關議題。
  19.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盧偉銘律師、賴立人律師及應金融業者邀請,於2020年7月28日主講「金融業洗錢防制及近期金融監理動向」。
  20. 【公共參與】本所葉秋英顧問與羅祖芳律師於2020年7月15日應邀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辦之金融科技發展座談會,對金融科技發展及個人資料運用等議題提供建言。
  21.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黃莉婷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0年7月6日及7月23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及適用爭議解析」。
  22.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劉康身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應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邀請於2020年7月7日主講「勞動事件法實務」。
  23.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劉康身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20年7月6日主講「勞動事件法實務」。
  24.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羅祖芳律師及徐錫言律師應客戶邀請於6月4日以英文視訊會議方式介紹「Regulatory Trend in Taiwan」。
  2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20年6月3日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高等法院管靜怡法官,主講「商業事件審理法介紹」。
  26.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蔡嘉政律師參與編著「獨立董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6月出版。
  27. 【著作發表】本所蔡嘉政律師及李昱霆律師於2020年5月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發表「顛覆傳統的勞動事件法─勞動爭議處理新紀元」。
  28. 【演講活動】本所李昱霆律師應台北保安扶輪社邀請,於2020年2月27日主講勞動事件法。
  29.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經台北律師公會推薦列名為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公司治理進修課程之合格講師,歡迎各上市(櫃)公司聯絡授課。
  30. 【公共參與】本所羅祖芳律師及林宜璇律師連續6年為世界銀行經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提供我國法規調查意見。
  31. 【公告】本所林宜璇律師於2020年1月1日升任本所初級合夥人

2019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19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審查結果如下:成績優良獎學金:陳姿瑄、許凱翔(每位新台幣四萬元);助學金:周瑜芳、曾建浩、吳亮萱(每位新台幣四萬元)。
  1.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管乃茹律師與賴立人律師於2019年12月12日舉辦「臺灣勞動法規更新」英文線上講座。
  2. 【演講活動】 本所羅祖芳律師與黃莉婷律師應業者邀請,於2019年12月11日及12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及適用爭議解析」。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與劉孟哲律師應HKIFA邀請,於2019年11月27日主講「2019 latest regulatory development of the Taiwan fund market」。
  4. 【演講活動】本所徐錫言律師、陳威達律師及廖苡慈應東吳法學院邀請參加2019年11月13日舉辦之「法律人職涯分享講座」分享心得。
  5.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與李叡迪律師應台大國企所與中華談判管理學會邀請,於2019年11月2日主講「併購策略及趨勢的幾個觀察」。
  6.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就「健全法律產業政策 – 訴訟律師以外的選擇」接受專訪,發表於2019年10月15日出刊之在野法曹。
  7. 【演講活動】本所李師榮律師及許維帆律師受「全國農業金庫」邀請,自2019年10月7日起舉辦「存匯實務講習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系列演講。
  8.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受東吳法學院邀請於2019年10月2日至東吳大學主講「法律人職場認識-以國家考及律師業務為中心」。
  9. 【公共參與】本所2019年獎助學金申請自10月1日起受理申請,歡迎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學生於申請截止日期10月31日前(郵戳為憑),踴躍提出申請。
  10. 【演講活動】本所於2019年9月6日下午1:30,假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3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舉辦「勞資關係不可不知的幾件事」講座,由勞動法專家蔡嘉政律師及管乃茹律師分享其多年寶貴的執業經驗,並邀請新北市勞動局長官講解勞動檢查實務的注意事項及重點。
  11.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於2019年8月24日受證基會邀請,主講「歐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II(MiFID II)對資產管理業之影響」。
  1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9年8月23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理脈聯合創始人暨CEO、金杜國際合夥人塗能謀律師,主講「科學技術驅動法律事務管理升級」。
  13.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蔡嘉政律師於2019年8月16日應業界邀請,主講「企業簽訂各類合約注意事項」
  14. 【公開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9年8月9日主辦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電影欣賞活動。
  1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高美雯律師及李宜芳律師於2019年8月6日應業界邀請,主講「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用及實例」。
  1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9年8月6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張冠群教授,主講「AI的法律責任與風險管理」。
  17. 【公共參與】本所受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聘請擔任「貿易諮詢服務中心」產業顧問,協助業者解決貿易糾紛等相關問題。
  18.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9年6月26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王文宇教授,主講「契約與組織的實務運用─從法經濟學觀點探索商業智慧」。
  19. 【演講活動】劉孟哲律師及李叡迪律師於2019年6月17日及18日應業界邀請,主講「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20. 【著作發表】本所蔡嘉政律師及盧偉銘律師於2019年2月在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4期發表「公司對董監事給與之法律性質」。
  21.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及李叡廸律師應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邀請,於2019年1月19日主講「一次搞懂最新公司法修正」。
  22.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許維帆律師應台北保安扶輪社邀請,於2019年1月3日主講「職場上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

2018

  1.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及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12月25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吳庭斌教授,主講「他山之石-由財金人的視角看TRF法律爭議」
  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李叡迪律師應台北市政府法制局邀請,於2018年12月21日主講「新修正公司法及實務案例探討」。
  3. 【公開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12月21日主辦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電影欣賞活動。
  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李叡迪律師應世新大學公司法課程邀請,於2018年11月30日主講「併購及經營權爭奪實務對本次公司法修正之影響」。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11月28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主講「最新公司法修正及相關疑義說明」。
  6. 【演講活動】本所劉康身律師及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11月22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委顏廷棟委員,主講「公平交易法對垂直交易限制之規範」。
  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蔡嘉政律師應中華民國公司經營發展協會邀請,於2018年11月12日主講「一次搞懂最新公司法修正」。
  8.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及高美雯律師於2018年11月2日受邀於至新加坡參加金融年會,羅祖芳律師並於Opportunities in ASEAN Markets研討會擔任與談人。
  9. 【演講活動】本所蘇鴻霞顧問應清華大學EMBA科技與法律課程邀請,於2018年11月2日主講「跨國併購所涉法律問題」。
  10. 【公共參與】本所2018年獎助學金申請將自10月1日起受理申請,歡迎大專院校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學生於申請截止日期10月31日前(郵戳為憑),踴躍提出申請。歡迎下載相關辦法與申請表格:(請點選下載)
  11.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羅祖芳律師及戴士捷律師於2018年9月17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公司法修正解說」。
  12.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應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邀請,於2018年9月12日,主講「歐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II(MiFID II)對資產管理業之影響」。
  13. 【演講活動】本所劉康身律師、王誠之律師及管乃茹律師於2018年9月6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夫妻財產制介紹」。
  1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陳思慎律師及李叡迪律師於2018年8月31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公平待客原則及最新金融法令規範」。
  15.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蔡嘉政律師及賴立人律師於2018年8月30日應業界邀請,主講「臺灣最新法令修正」。
  16.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賴立人律師於2018年8月28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公司法修正解說」。
  1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應中華民國公司經營發展協會邀請,於2018年8月27日,主講「一次搞懂最新公司法修正」。
  18.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及林宜璇律師於2018年8月22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公司法修正解說」。
  19.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與李叡迪律師應台大PMLBA法律講座邀請,於2018年8月11日,主講「2018公司法修正精要」。
  20.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康身律師於2018年8月1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主講「最新公司法修正評析」。
  21.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7月21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勞動部勞資關係司王厚偉司長,主講「企業勞動關係變遷及勞工政策推展」。
  2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高美雯律師於2018年6月12日應業界邀請,主講「金融及公司法制變革與未來趨勢」。
  23.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受東吳法學院邀請於2018年5月30日至東吳大學主講「執業律師甘苦談」。
  2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5月16日應香港金融機構同業邀請,主講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in Taiwan and Regulatory Update,並由本所劉孟哲律師共同參與。
  25. 【演講活動】本所王誠之律師應臺中律師公會邀請,於2018年5月5日與中正大學法律系、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系、中興大學法律系、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合作法律營隊分享RCA案件辦案心得及討論。
  26.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4月24日在雲論名人論壇發表「零和遊戲?為湍流中疾行的公司法修正尋找方向」。
  2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高美雯律師於2018年4月23日應業界邀請,主講「資產管理業業務範圍及實務」。
  28.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張琬婷律師於2018年4月10日應業界邀請,主講「金融服務業法令規範及實務介紹」。
  29.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於2018年3月21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金融業之因應」及「職場上之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
  30.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3月17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世新大學法學院胡韶雯副教授,主講「企業併購特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相關規範及爭議問題研析」。
  31. 【演講活動】本所蘇鴻霞顧問、葉秋英顧問及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2月27日應業界邀請,主講「敵意併購之案例探討」,討論併購案例、策略及公司與併購法令趨勢等議題。
  32. 【演講活動】本所李師榮律師於2018年2月13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強制執行相關實務研究」。
  33.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盧偉銘律師及羅祖芳律師於2018年1月26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公司法修正草案」,討論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人員、實質受益人申報、召開股東會及董事會、法人董事代表人等議題。
  3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8年1月13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與勞動法委員會共同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林國全教授及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林更盛教授,舉行「公司治理趨勢及勞資關係之衝突與調和」座談會。

2017

  1.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及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12月26日應業界邀請,主講「Regulatory Changes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ML/CFT」。
  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與張琬婷律師於2017年12月19日應業界邀請,主講「金融業個人資料保護及洗錢防制暨打擊資恐法令實務」。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陳思慎律師及高美雯律師於2017年12月13日及15日應業界邀請,主講「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暨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法令實務簡介」。
  4.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及羅祖芳律師於2017年12月7日應業界邀請,主講「台灣金融機構法令趨勢」,討論包括金融機構子行化、資本要求、復原暨清理計畫(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負責人責任(Accountability)等議題。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12月2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王文宇教授,主講「運用法經濟觀念規劃商業交易」。
  6.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東吳法學院邀請參加2017年11月29日舉辦之「法律人職涯分享講座」分享心得。
  7. 【演講活動】本所葉秋英顧問與劉孟哲律師應業界邀請,於2017年11月15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最新修正及適用爭議解析」。
  8. 【演講活動】本所蘇鴻霞顧問應清華大學EMBA邀請,於2017年10月27日至清華大學「科技與法律」課程主講「合資策略聯盟與併購」。
  9.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彭彥植律師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邀請,將於2017年10月19日主講「「保險從業人員不誠信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
  10. 【演講活動】本所李師榮律師及陳明政律師於2017年9月4日至106年度農會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前訓練研習班主講「洗錢防制相關法規及實務探討」
  11. 【著作發表】惇安叢書「Legal 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in Taiwan」(作者:蘇鴻霞顧問、羅祖芳律師及陳思慎律師,顧問:蘇鴻霞顧問、葉秋英顧問及盧偉銘律師))已正式發售。歡迎直接向本所洽購(每本訂價450元,並可享8折優惠) ,如有需求,可與本所聯絡(連絡電話:02-2741-5555 分機:3016吳先生)。
  12.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王誠之律師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邀請,於2017年8月1日主講「新興金融犯罪趨勢及類型」。
  13.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邀請,於2017年7月31日主講「國際監理規範與標準」。
  1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7月4日應邀出席台北律師公會舉辦之「因應洗錢防制法說明會」並擔任與談人,討論律師防制洗錢辦理身分確認交易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作業辦法、應行注意事項說明。
  1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6月7日應邀出席世新大學法學院「企業併購法制專題研究」課程,主講企業併購案例及公司法制修正相關議題。
  1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葉秋英顧問應業界邀請,於2017年6月1日主講「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講解」。
  1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6月3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主講「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講解與研討」。
  18. 【演講活動】本所管乃茹律師及王惠玲顧問應業界邀請,於2017年5月19日主講「The Guideline for Taiwan Trademark (臺灣商標法要點指引)」。
  19. 【公共參與】本所蔡嘉政律師榮任台北律師公會第28屆監事。
  20.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王誠之律師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邀請,於2017年5月26日主講「新興金融犯罪趨勢及類型」。
  21.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邀請,於2017年5月24日主講「國際監理規範與標準」。
  2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4月8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冠群,主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評議程序之介紹與研討」。
  23.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7年3月31日應邀出席立法院公司法修法公聽會,並為修法建議之報告。
  24. 【演講活動】中華開發創業投資公司劉紹樑董事長應邀於2017年3月30日至本所主講「『築高牆』(Fortress America)―川普財經新局的核心政策?」,同仁受益良多。
  25.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台北上城扶輪社之邀以「近年來勞動法令之相關修正(含一例一休)」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26.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應台北保安扶輪社之邀以「近年來勞動法令之相關修正(含一例一休)」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27. 【演講活動】本所陳思慎律師於2017年2月13日對業界進行教育訓練,主講「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
  28. 【著作發表】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賴冠霖於106年在野法潮第32期發表「從臺灣律師的觀點來看洗錢防制體系的現況與疑慮」。
  29. 【演講活動】本所陳明政律師於2017年1月10日應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邀請,以「企業主必學之勞健保規定、勞基法規定」為題進行專題演講。

2016

  1. 【演講活動】本所蘇鴻霞顧問獲清華大學EMBA邀請,於2016年10月14日至清華大學「科技與法律」課程主講「合資策略聯盟與併購」。
  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蔡嘉政律師獲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邀請,將分別於2016年11月29日及12月6日就「企業併購個案及程序專題研究」主講「企業併購個案專題」。
  3. 【公共參與】本所羅祖芳律師、劉康身律師、蔡嘉政律師及林宜璇律師應WORLD BANK GROUP邀請參與2016年10月25日出刊之「Doing Business 2017 (14 Edition)」,協助有關臺灣法律環境之調查報告及分析
  4.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6年10月20日受邀出席立法院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並為修法建議之報告。
  5. 【公共參與】本所贊助2016年11月17日於新加坡舉行的ASIFMA (Asia Securities Industry &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2016年會。
  6. 【著作發表】本所羅祖芳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於金總服務雙月刊2016年11月號發表合著文章「從樂陞案看公開收購」。
  7. 【公共參與】本所贊助台大藝術史研究所舉辦「2016日本美術系列講座」。
  8. 【公共參與】本所蔡嘉政律師參加2016年9月27日於香港舉行的Asialaw Asia-Pacific Dispute Resolution Summit 2016。
  9. 【公共參與】本所2016年獎助學金申請自9月1日起受理申請,申請日期至10月15日截止,請各大專院校符合資格之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學生於期限前(郵戳為憑),踴躍提出申請。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助學金辦法與申請表格下載:
  10. 【著作發表】惇安叢書系列「NGO的治理-現在與未來進行式」已正式發售。歡迎直接向本所洽購(每本訂價320元,特惠價每本75折240元) ,或與本所聯絡(連絡電話:02-2718-3400 分機:3025張先生;分機:3016吳先生)。
  1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6年8月4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建中副教授,主講「公開收購案例及法律爭議問題研析」。
  12. 【著作發表】本所羅祖芳律師與林宜璇律師日前於證券公會第三季季刊中發表「簡介香港及新加坡證券業之外匯業務」乙文
  13. 【著作發表】惇安叢書系列「Corporate Acquisitions and Mergers in Taiwan」(作者包括盧偉銘律師、葉秋英顧問、蘇鴻霞顧問、王惠玲顧問、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劉康身律師、蔡家政律師、陳思慎律師及蘇乙呈律師等)已正式發刊。
  14.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6年5月28日就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協同金融證券期貨法委員會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劉連煜教授,主講敵意併購議題。【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6年4月30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邵慶平教授,主講「股東會決議之法律問題及實務爭議案例」。
  1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獲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辦理「強化保護少數股東法制之研究」計畫邀請,於2016年4月15日舉辦之「強化保護少數股東法制之研究」座談會擔任座談來賓。
  16. 【著作發表】本所羅祖芳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於金總服務雙月刊2016年3月號發表合著文章「淺談內線交易」。
  17.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受邀擔任商業司「105年度商業服務業發展動能推升計畫」審查委員。

2015

  1. 【著作發表】惇安叢書系列「企業與金融治理及法律實務」(盧偉銘律師編著,其他作者包括李師榮律師、黃邵璿律師、林宜璇律師等)已正式發售。本書於金融研訓院、博客來、三民、金石堂、誠品、PChome等網路書店及墊腳石圖書、五楠圖書、政大書城、諾貝爾圖書等各大實體書店皆有販售。亦歡迎直接向本所洽購(每本訂價450元,2月15日前特惠價每本382元) ,如有需求,亦可與本所聯絡(連絡電話:02-2718-3400 分機:3025張先生;分機:3016吳先生)。
  2.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15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審查結果,恭喜得獎人如下:(一)成績優良獎學金:張瀞文、康立賢(二)助學金:謝琪烽、鄭勝庭、李宗楷。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獲邀於2015年12月8日至世新大學公司法課程講述「企業併購法修正及實務案例」。
  4. 【公共參與】本所王誠之律師參加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主導組成之RCA勞工工作傷害案義務律師團,向當年經營台灣RCA工廠之台灣RCA公司及其控制公司進行民事求償,該案於104年4月一審判決RCA勞工勝訴,並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選為2015年優秀公益律師。
  5. 【公共參與】謹公告本所2015年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與申請書( 請點選下載),申請日期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6.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陳明政律師及王惠玲顧問於7月8日至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舉辦「董監、經理人及員工之獎酬制度」講座,針對員工認股、持股信託及獎酬制度等議題加以說明。
  7. 【演講活動】本所於7月7日邀請好心肝基金會/好心肝門診中心王世晞院長蒞臨本所舉辦肝病及疾病防治講座。本所及同仁並捐助款項予「醫療財團法人好心肝基金會」,希望大家繼續努力消滅「國病」。
  8.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和張琬婷律師於5月26日至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舉辦「職涯分享講座」與同學分享求學及律師執業生涯規劃及經驗。
  9.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和曾煥旭律師於5月20日在台北大學法學院與同學分享求學及律師執業生涯規劃及經驗。
  10. 【演講活動】盧偉銘律師於2015年5月9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金融證券期貨法委員會商事法委員會所主辦「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課程講師培訓」研習課程。
  11.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陳明政律師及王惠玲顧問於2015年4月28日及5月4日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生技育成中心舉辦2場「董監、經理人及員工之獎酬制度」講座,針對員工認股、持股信託及獎酬制度等議題加以說明。
  12.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及陳明政律師於2015年4月14日於新竹科學園區園區公會舉行「董監、經理人及員工之獎酬制度」講座,針對員工認股、持股信託及獎酬制度等議題加以說明,並獲園區各廠商踴躍參與。
  13. 【演講活動】本所蘇鴻霞顧問、劉康身律師及黃邵璿律師於2015年3月16日應"台北市進出口同業公會"邀請講述「公平交易法最新修法內容與因應」。
  14. 【著作發表】「董監、經理人及員工之獎酬制度」業已於日前出版,作者:蔡嘉政律師及陳明政律師。本書於元照、博客來、三民、誠品等網路書店及三民書局、誠品書店、建宏書局、墊腳石圖書、紀伊國屋書店等各大書店實體店面皆有販售。

2014

  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獲邀請於2014年12月9日至世新大學公司法課程主講「企業併購實務案例」。
  2.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14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審查結果,恭喜得獎人如下:(1)成績優良獎學金:黃婉婷、王慕寧 (2)助學金:張淵傑、劉容妤、蔡翔安 (3)助學金增額:鄧喬茵、陳睿亭、周鎂惠。
  3.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受東吳法學院邀請於2014年12月3日與法律系同學就日後職涯規劃進行座談。
  4. 【著作發表】本所胥博懷律師於日本專業期刊「The Lawyers」2014年11月號發表合著文章「台湾での日系企業IPO(新規上場)の利点」(日系企業在台上市之優勢)。
  5. 【公共參與】本所日前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澀芷蘭菁英培育發展協會103學年第一學期國立高中清寒學生獎助學金面試徵選活動,並針對本次活動中宜蘭高中、蘭陽女中、基隆高中三校部份遺珠之同學另行提供獎助學金之贊助。青澀芷蘭菁英培育發展協會係一對全國高中弱勢家庭學子提供學雜費補助之社會團體。協會相關資訊請參協會網址:http://www.twilight.org.tw/。
  6.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受台灣教授協會邀請,於2014年10月25日,擔任【左岸沙龍】:「從日劇《HERO》談檢察官形象」座談之與談人。
  7. 【公共參與】謹公告本所2014年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與申請書(請點選下載),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
  8.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4年11月8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游瑞德司長主講「有限合夥法草案解析」。
  9. 【公共參與】謹公告本所2014年新詩比賽得獎作品如下(同名次者其順序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第一名:從缺。第二名:沒有安全感算什麼安全期(作者:白依璇/暨南大學) / 一支燃燒的菸(作者:吳竺蓉/靜宜大學)。第三名:尼羅河曾經由東向西流(作者:林承毅/國立台北大學)。佳作:解讀下午(朱聖池/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 結繩(陳昱嵐/國立台北教育大學) / 獸(劉庭妤/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本所將個別連絡得獎人,並安排領獎事宜。
  10. 【演講活動】本所羅祖芳律師經中華亞太經濟合作中心(APEC)邀請,於2014年6月28日於「海牙簽註公約之國際實務運作及我國因應之道」研討會主講「國內外文書於司法實務上往來程序之現況-兼評採納海牙簽註公約可能涉及之相關法令修正」。
  1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4年6月21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游瑞德司長主講「公司法修正草案研析」。
  12. 【演講活動】本所合夥律師劉孟哲律師受Asia Securities Industry &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 ("ASIFMA")邀請於103年6月18日至20日至新加坡參加第一次歐盟及亞洲金融服務關係年會(1st Annual Symposium on EU-Asia Relations in Financial Services),於會中針對歐盟衍生性規範之域外效力,以及亞洲資產管理規管之整合等,與歐亞各國之與會者交換意見。
  13. 【公共參與】 第22期第1梯次律師研習所學員於2014年5月16日及5月21日至本所參訪。
  14. 【公共參與】本所蔡嘉政律師續任台北律師公會副祕書長。
  15. 【公共參與】本所李師榮律師榮任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理事。
  1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獲邀請,於2014年4月28日至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主講「企業併購個案研析」。
  17.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獲邀請,於2014年4月7日至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主講「企業併購勞工問題實務研析」。
  18. 公共參與】本所參與贊助創世基金會「第24屆寒士吃飽30(分鐘)寒士、街友暨獨居長輩、清寒單媽尾牙」活動。
  19. 【公共參與】謹公告本所2013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審查結果,恭喜得獎人如下:(1)成績優良獎學金:盧建誌、陳怡秀 ;(2)助學金:湛址傑、徐佩玉、賴煥升。
  20.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主持之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於2014年2月/3月與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協辦誠信倫理系列─「上市、上櫃公司法務主管班第一期」系列講座。
  2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4年3月8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商業司游瑞德司長主講「企業併購法實務及修正草案研析」。

2013

  1. 【公共參與】本所蔡嘉政律師及程威居提供東吳大學法學院舉辦之模擬法庭參賽者訴訟實務經驗指導。
  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獲邀請於2013年11月29日至世新大學公司法課程主講「企業併購實務案例」。
  3.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羅祖芳律師、張琬婷律師於2013年11月20日至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主持「法律人的職涯規劃講座-多元的法律人圖像」。
  4. 【公共參與】本所蔡嘉政律師獲邀請於2013年11月19日至東吳大學主講「法律人之生涯規劃講座」。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3年7月20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世新大學法學院胡韶雯副教授主講「公司治理相關法制修正與實務發展」。
  6.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3年6月22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邵慶平副教授主講「證券詐欺作為一種特別侵權行為?-法院實務判決之反思」。
  7.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李師榮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於2013年5月30日出席國立政治大學舉辦之「法律人的職涯規劃講座-多元的法律人圖像」座談會。
  8. 【公共參與】本所劉孟哲律師於2013年4月17日隨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參訪北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
  9. 【教育訓練】本所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助理教授於2013年3月29日主講「勞動法規相關問題之解析及修法趨勢」。
  10.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蔡嘉政律師及張君珮律師於2013年3月20日出席國立台北大學舉辦之「學生職涯系列講座 - 典型與非典型之對話」座談會。
  11. 【演講活動】本所劉康身律師獲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邀請,於2013年3月14日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及企業如何因應」。
  12. 【演講活動】本所劉孟哲律師獲社團法人臺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邀請,於2013年3月12日主講「金融服務業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重點與法律責任」。
  13. 【公共參與】公告本所2012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得獎人名單如下(1)成績優良獎學金:林慈偉、陳俐伶 (2)助學金:江怡如、陳展誌、黃詩雅。
  14. 【教育訓練】本所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林鈺雄副教授於2013年1月16日主講「大法庭制度專題演講」。
  15. 【演講活動】本所蔡嘉政律師獲台北律師公會邀請於2013年1月11日主持「二代健保說明會」。
  16. 【教育訓練】本所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院長謝銘洋教授於2013年1月8日主講「專利新法相關問題之探討及評析-兼論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制相關問題」。

2012

  1.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獲公司組織發展協會邀請,於2012年11月29日擔任「企業法令遵循及董事會秘書之最佳實務論壇」與談人。
  2. 【研究計劃】本所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委託,就「在臺基金如何進入大陸市場銷售之相關研究」進行研究並提供研究報告。
  3.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2年11月24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朱德芳副教授主講「內線交易規範之最新發展」。
  4. 【公共參與】第20期第4梯次律師研習所學員於2012年10月18日至本所參訪。
  5.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2年10月13日主持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林仁光教授主講「變動中的公司治理-全球金融風暴過後的改革」。
  6. 【公共參與】 第20期第3梯次律師研習所學員於2012年9月11日至本所參訪。
  7.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及劉孟哲律師於2012年8月16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邀請,主講「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對資產管理業者影響簡介」。
  8.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於2012年8月4日獲台北律師公會邀請,擔任「律師擔任法院管理人、清算人等職務時所面臨之困難及不合理對待相關問題座談會」與談人。
  9.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及賴宛瑩律師於2012年7月24日獲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邀請,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金融業因應之道」。
  10. 【公共參與】第20期第2梯次律師研習所學員於2012年7月12日至本所參訪。
  11. 【公共參與】第20期第1梯次律師研習所學員於2012年6月5日至本所參訪。
  12. 【演講活動】本所盧偉銘律師主持2012年4月7日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林國全教授主講「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析」。
  13. 公共參與】本所蔡嘉政律師榮任台北律師公會副祕書長。

2011

  1. 【公共參與】謹公告惇安法律事務所2011年成績優良獎學金與助學金得獎人名單:(1)成績優良獎學金:陳昱嵐 (2)助學金:林雅琇、方林根、李之語。
  2. 【演講活動】本所劉康身律師及葉秋英顧問於2011年12月12日獲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邀請主講「個人資料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
  3. 【公共參與】本所盧偉銘律師榮任台北律師公會公司治理及企業併購委員會主任委員。
  4. 【公共參與】本所李師榮律師榮任台北律師公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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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9期)
2024-05-07    
 
氣候變遷
 
一、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
 
環境部於2024429日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碳費收費辦法
 
1.       碳費收費對象為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
 
2.       考量同一行業內之公平競爭,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3.       自碳費開徵隔年起,碳費收費對象須於5月底前計算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繳納費額,並向主管機關平台申報;及
 
4.       碳費計算公式為收費排放量乘以收費費率。
 
(二)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1.       為鼓勵業者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訂定二種自主減量目標計畫;
 
2.       達成目標者,可申請適用優惠費率;及
 
3.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查核減量計畫之進度,且事業須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進度報告,未依計畫執行者將追繳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間之差額。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謝睿璞
 
食品及藥物管理
 
二、「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
 
行政院於2024425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兩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再生醫療法」草案
 
1.       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及例外情形,以確保醫療機構之執行或細胞之操作具有一定之成熟度及穩定性。(第7條及第8條)
 
2.       鼓勵再生醫療研究發展:為促進再生醫療之臨床應用量能提升,給予獎勵或補助。(第10條)
 
3.       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與執行醫師資格:再生醫療之執行屬醫療行為,執行場所應以醫療機構為限,且醫療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或使用再生醫療製劑;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具備再生醫療相關知能。(第11條至第13條)
 
4.       執行細胞操作機構及人員應符合之規範:醫療機構可自行或委託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其他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操作;上開執行細胞操作之機構,免依藥事法之規定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細胞操作之方法、設施、設備、管制措施、運銷、操作人員資格與應完成之相關訓練、查核、許可之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另訂定辦法規範之。(第14條)
 
5.       執行再生醫療應盡之義務: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充分說明所執行之再生醫療、風險、效果及所涉相關權利義務,經同意後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或使用再生製劑,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15年。(第15條及第16條)
 
6.       管理組織細胞來源: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有關細胞保存庫之設置、品質管理及保存費用收取等事項,另訂辦法予以規範。(第17條至第20條)
 
7.       監督及救濟: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與品質,並維護民眾及病人之權益,規範得為再生醫療組織、細胞提供者招募廣告與再生醫療廣告之主體及廣告管理規定、執行結果報告、主動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等事項,並明定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管制措施。(第21條至第27條)
 
(二)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
 
1.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再生醫療製劑與其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定義及再生醫療製劑之分類。(第1條至第5條)
 
2.       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始得為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五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第6條至第8條)
 
3.       為顧及民眾得及早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於特定情形下得附加附款核予業者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有附款許可,期滿不得展延,並明確規範所附附款應包括之內容及履行附款與否之法律效果。(第9條及第10條)
 
4.       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執行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取得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書面同意及應告知事項;是類提供者招募廣告刊播及藥商製造、運銷再生醫療製劑應遵行之相關規定。(第11條至第16條)
 
5.       為加強上市後再生醫療製劑之品質與安全,規範應執行安全監視與建立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第17條及第18條)
 
6.       再生醫療製劑藥害適用之救濟規定。(第19條)
 
7.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罰。(第20條及第21條)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祐銓
 
勞動
 
三、預告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於2024417日預告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因身心障礙手冊已全面換發為身心障礙證明,爰刪除身心障礙手冊文字;
 
(二) 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增訂若:()外國人因國人配偶死亡;或()曾為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並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得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及
 
(三) 增訂本細則修正條文自202411日施行。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
 
 
勞動部於2024417日公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之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保險人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或專業機構、團體協助審核保險給付之規定;
 
(二) 增訂投保單位因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之投保單位承受;
 
(三) 增訂性騷擾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暫時停止職務期間,投保單位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規定;
 
(四) 增訂採行預收保險費機制之工會,如欠繳保險費累計月份達二個月以上時,不得繼續預收之規定;及
 
(五) 修正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之規定。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稅務
 
五、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
 
財政部於2024422日公告訂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謹摘要如下:
 
(一) 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門牌認定;無門牌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
 
(二) 規定房屋持有人之認定依據,包含房屋所有人、有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房屋之典權人、管理人等;
 
(三) 規定不計入應稅房屋戶數之房屋類型,包含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符合規定之社會住宅及租賃住宅、勞工宿舍等;及
 
(四) 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超過三戶時,持有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擇定免徵房屋稅之房屋。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
 
六、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財政部於2024425日公告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增訂「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得適用自住稅率,惟房屋不得有營業使用情形,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辦竣戶籍登記。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
 
證券
 
七、委託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申報公告案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2024410日公告,委託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取得上櫃或興櫃公司股份之取得人,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受理取得上市公司或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取得人,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申報公告案件,並自2024510日實施。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依金管會之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於2024415日公告訂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申報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亦於2024417日公告訂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取得人應依規定辦理公告,
檢具各項申報書,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自2024510日適用。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投信投顧
 
九、公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含股票型適用、槓桿型/反向型ETF適用及債券型適用)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416日發佈函令,公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含股票型適用、槓桿型/反向型ETF適用及債券型適用)」,以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參酌使用。投信投顧公會並提醒如投信事業係因有關「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事項而修正公開說明書時,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而非向金管會申報。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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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8期)
2024-04-22    
 
勞動部令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勞動部於2024327日公告修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
 
智慧財產
 
二、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
 
行政院於2024329日公告,2023522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定自202451日施行。修正重點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16期。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公平交易
 
三、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4329日公告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事業發警告函之行為,包含以電子文件之方式;
 
(二) 增訂如為新型專利,除取得鑑定報告外,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
 
(三) 增訂如為新型專利,通知可能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時,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
 
(四) 縱符合前述規定,警告函內容仍不得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郭芝妤
 
貿易
 
四、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2024329日發布函令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明定輸出我國產製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或使人誤認產地之情形暨其例外,並明文相關處理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境外基金
 
五、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43日發布函令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相應之部分,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如境外基金機構申請適用認可有效期間為二年者,現得分別就認可期間第一年及第二年分別提出欲適之優惠措施。
 
(二) 新增如「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為比較基準之評估指標,以及以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人數為主之評估指標。
 
(三) 優惠措施方面,將加速審核境外基金案改為引進新境外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亦增加「多重資產型境外基金」之釋例。
 
(四) 總代理人申請代理送件一次申請3檔基金之優惠措施,從原先只限於同一家境外基金機構,放寬得包含適用該優惠措施之境外基金機構(1家以上)之基金。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保險
 
六、核釋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之規定
 
金管會於202449日公布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8款之解釋令,取代原先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8001號解釋令之規定。根據新函釋,保險業得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資本適足門檻,除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外,增訂淨值比率最近二期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415日發布函令公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保險業發債強化資本結構之國外籌資管道。
 
(二) 修正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已取得國發會資格函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外幣計價之私募基金。
 
(三) 在不增加保險業之國外投資額度下,為引導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以完成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制度接軌,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之配套措施。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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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7期)
2024-04-03    
 
公司
 
一、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2024326日公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部份年報應揭露事項,但投資人仍可透過公司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財務報告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二)   新增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之資訊內容,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等相關規定,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
 
(三)   新增「若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1/3者,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以促進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蘇湛雯律師
 
證券
 
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託證券商為客戶執行下單及再平衡交易三方合約範本
 
配合金管會於202436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開放證券商得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乙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從而於2024313日公布三方合約範本供參考。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勞動
 
三、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2024320日公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12條,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繳納補充保費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中「薪資所得」之定義,由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三類之「薪資所得」改為同分類下之「薪資收入」(即未扣除薪資所得扣除特別額之薪資收入總額),調高計算補充保費之基數。本次修正已於公布起生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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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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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6期)
2024-03-22    
 
勞動
 
一、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
 
衛生福利部於202436日公告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重點摘要如下:
 
(一) 明定性騷擾之樣態,包含騷擾性之言詞、行為、追求、偷窺等。
 
(二) 增訂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檢討公共場所之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
 
(三) 明定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之作為。
 
(四) 明定機構對於員工、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內容。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二、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於202436日公告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重點摘要如下:
 
(一) 受理單位接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二) 明定機構對於參與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之人不得採取之不當差別待遇,包含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法定權益。
 
(三) 增訂性騷擾申訴書應載明事項與補正規定。
 
(四) 增訂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事項。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電子簽章
 
三、「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2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
 
(二) 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三) 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
 
(四) 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章之效力。
 
(五) 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且行政機關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該公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停止適用。
 
(六) 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技術對接合作。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企業併購
 
四、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之函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38日發布函令表示,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自2024510日起,不再適用現行函令中關於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之相關申報書表。
 
報告人:林宜璇律師
 
銀行
 
五、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核准年限
 
金管會於202437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核准年限。目前銀行經核准第一次續辦者,核准函仍載明續辦期限為三年,因此銀行於續辦期限屆滿前須再申請第二次續辦。考量屆時銀行申請第二次續辦時已辦理該業務逾五年半,累積相當辦理經驗,金管會對第二次續辦年限將予鬆綁,銀行嗣後無須再申請續辦。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信託
 
六、修訂「信託業辦理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2024311日公告修訂「信託業辦理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信託業從事電話行銷時,應落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
 
(二) 就信託業應告知受話人之事項,明定應「主動」為之,並增訂倘發話人係首次致電予受話人,應先向受話人說明取得其電話之來源,以利受話人知悉。
 
(三) 增訂信託業進行電話行銷時,應詢問受話人是否接受電話行銷。倘受話人提出停止電話行銷之意思表示,發話人於確認後,應依規定辦理停止利用其資料進行電話行銷之內部作業。
 
(四) 新增提供既有客戶得表達請求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電話行銷之多元管道,信託業需將客戶表達停止電話行銷相關管道資訊,以清楚易懂且容易取得之方式,持續向客戶揭示。
 
(五) 明定信託業受理停止電話行銷之處理時間。
 
(六) 新增信託業從事電話行銷之人員,應有職前及在職訓練,以確保電話行銷品質。
 
(七) 新增信託業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相關諮詢及投訴案件,並建立處理作業程序、定期檢視,並適時檢討為精進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以降低客訴爭議。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芝妤
 
證券
 
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
 
金管會於202436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明定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得不受有關證券商、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
 
金管會另於312日發布函令,明定證券商辦理上述業務,應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而三方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將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另定之。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八、「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312日公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考量證券商之實務需求,增訂證券商亦得將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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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5期)
2024-03-07    
 
刑事
 
一、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222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245-1條之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應包含辯護人筆記權在內,爰新增筆記權規定。
 
(二) 完備對辯護權所為限制或禁止之救濟程序。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食品及藥物管理
 
二、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衛生福利部於20242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本遵行事項),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列特殊營養食品適用本遵行事項。(本遵行事項,第二點)
 
(二) 增訂本遵行事項中之用詞定義。(本遵行事項,第三點)
 
(三) 修正及新增營養標示規定如下(本遵行事項,第四點):
 
1.       新增標示營養素含量之數值宣稱方式。
 
2.       修正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宣稱。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3.       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準。
 
4.       刪除含碘鹽宣稱。
 
5.       修正表七所列食品不得作營養宣稱之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四) 酌修需經復水食品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其營養宣稱衡量基準。(本遵行事項,第五點)
 
(五) 新增液體食品同時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應加註文字說明。(本遵行事項,第六點)
 
(六) 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中之內容項目。
 
本應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20261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公告後即日(2024219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202611日起製造者,應依公告修正之本遵行事項規定辦理。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祐銓
 
商品
 
三、修正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24216日發布函令修正「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爰調整本處理原則內之單位用語。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四、金融機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相關資訊揭露時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222日發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2025年起完成揭露;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2026年起完成揭露;
 
(三)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2027年起完成揭露。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投信投顧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氣候變遷資訊揭露指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219日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氣候變遷資訊揭露指引(本指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指引之氣候相關風險,係指因氣候變遷而與低碳轉型相關,可能對公司財務、策略、營運、產品和聲譽產生之轉型風險,以及因氣候變遷而造成極端氣候,對公司財務與營運產生之實體風險。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宜依其資產管理規模,將氣候變遷相關因子納入其產品與服務策略考量或其資產管理策略考量中,並依循既有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揭露規範,於適當之揭露管道(包括但不限於永續報告書或公司網頁)揭露本指引所稱之「氣候相關財務資訊」。
 
(三) 本指引分別就治理面、策略面、風險管理面提供揭露氣候相關風險之指引,並要求揭露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目標等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六、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相關規定
 
針對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臺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分別於2024年2月23日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若與具利害關係之證券商簽訂相關契約或與具利害關係之流動量提供者簽訂流動量提供者契約,應經投信事業董事會以重度特別決議通過。
 
(二) 投信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未遵循應選定流動量提供者之規範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函請改善,另得處以違約金。
 
(三) 明訂投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實物及現金申購、買回作業時,應以公平、合理之原則辦理相關作業。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王奕雅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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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定期申報及更新公司及股東資料
2024-03-05    

親愛的朋友:


請注意所有台灣公司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至經濟部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及更新公司及股東資料(即令已於每次資料變動後15日內辦理變動申報者亦同),惟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如公司未依規定申報,經濟部將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約美金1,666.6元至16,666.6元)。如經經濟部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約美金16,666.6元至166,666元),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得廢止公司登記。

 

惇安法律事務所提供協助年度定期申報及更新公司及股東資料的服務。如有任何問題或需本所協助,請不吝告知。



盧偉銘律師/羅祖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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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正
2024-02-27    

親愛的朋友


承先前所提醒,總統於2023年8月16日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其中部分條文已於2023年8月18日生效,而特定重要修正條文,將於2024年3月8日生效,其包括但不限於擴大職場性騷擾適用範圍、調查程序之更多規定及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性騷擾之義務等。此外,本所敦促雇主所訂相關內部規範,需予修正以符合前開法律修正。如需本所協助,請不吝告知。


茲摘要重要修正條文如後:


一、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


(一) 擴大職場性騷擾之適用範圍,以包含員工於非工作時間,受同一事業單位,或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持續性之性騷擾。(第12條第3項)


(二) 任何雇用員工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需設置並公開揭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管道。(第13條第1項)


(三) 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13條第2項)


(四) 雇主接獲被害人關於性騷擾之申訴時,應通報主管機關。(第13條第4項)


(五)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調查期間採取暫時性作為,例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第13條之1)


(六) 受僱者或求職者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者,得於期限內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就申訴人未成年或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例外規定。(第32條之1)


(七) 增訂更多且更高之違法處罰,亦增訂請求權、裁處權及申訴時效。(第30條、32-1條、38條之1至第38條之3)


二、 性騷擾防治法修正:


(一)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等場所主人,就其場所發生之性騷擾,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二) 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時,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一般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限為2年;權勢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限為3年;未成年被害人申訴期限為成年後3年內。(第14條)


李昱霆律師/許維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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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4期)
2024-02-22    
 
銀行
 
一、公告「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119日公告「銀行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自律規範之目的係為確保銀行高階管理人員權責分配,適用對象為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等對業務或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者。
 
(二) 銀行應透過定責、當責、問責及究責四個階段辦理責任地圖機制。
 
(三) 銀行應於董事會轄下設置問責委員會或指定既有委員會負責。
 
(四) 銀行應要求高階管理人員於新任或權責內容異動時出具責任聲明書。
 
(五) 銀行應於202412月底前完成相關作業,並自202511日起施行。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二、修正「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之自律規範」
 
銀行公會於11325日公布修正後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之自律規範(下稱「本自律規範」)。茲摘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相關法令規定應優先遵循,如其他法令未規定者,方適用本自律規範之規定。
 
(二) 應用程式介面提供資料之範圍將放寬至交易面資訊,且交易面資訊係指消費者發送消費者身分識別資料至會員銀行進行交易指示之意思表示,或經消費者授權後發送交易指示訊息至會員銀行進行交易之資訊。
 
(三) 針對未涉及將消費者有關之訊息提供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會員銀行,豁免與其合作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負責人或經理人出具相關聲明書的義務。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朱玲萱律師
 
投信投顧
 
三、修正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131日發佈函令,為因應投信基金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轉由委外機構審查,修正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開放式債券型基金、開放式平衡型基金、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含投資境外基金)、保本型基金及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王奕雅律師
 
四、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
 
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25日發布函令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以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以電子支付帳戶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信基金)申購、買回或收益分配交易時,應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二) 明訂投信事業與電子支付機構對於辦理投信基金代理收付款項訂定之契約,應約定處理退款之方式。
 
(三) 明訂投信事業與客戶約定使用電子支付帳戶辦理投信基金買回或收益分配時之額外告知義務,例如該程序可能發生退款重匯情形等。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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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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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3期)
2024-02-07    
 
勞動
 
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於2024117日發布函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並將本細則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本法」)強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規定,增訂「共同作業」、「持續性性騷擾」之定義,及雇主「知悉」性騷擾時點之意涵。
 
(二)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
 
(三)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審定,定明其後續救濟途徑。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智慧財產
 
二、預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經濟部於2024118日預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本次修正係為配合2023524日公布修正之商標法(本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明定以非法人團體或商業名義申請者,應檢附設立登記之相關文件;
 
(二)明定商標申請人應具備將商標真實使用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意圖;
 
(三)明定同一外國申請人,中文譯名不一致情形之處理方式;
 
(四)配合本法第六條明定商標業務代理人資格類型及登錄相關規定,其中「商標代理人」一詞不包含其他法令規定之律師、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
 
(五)新增商標權人為自然人者,得申請隱匿註冊簿登載之住居所部分資料;
 
(六)明定加速審查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未繳費之法律效果,以及就本法所稱「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為補充性規定;
 
(七)明定商標名稱載明之格式及商標圖樣以虛線表現之適用情形;及
 
(八)明定第三人對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意見書應記載之事項,以及意見書通知等細節為補充性規定。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食品及藥物管理
 
三、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衛生福利部於2024118日,預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將製程與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管制、文件與紀錄保存等規定原適用對象僅為食品製造業者,修改擴大適用所有食品業者。
 
(二)強化低溫食品管理規定,修正冷藏溫度為凍結點以上未逾攝氏4度;增訂冷凍貯存設備及冷藏貯存設備應備有溫度異常警報裝置。
 
(三)增訂改變原設定之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
 
(四)增訂以具冷凍及冷藏功能之運輸設備廂體運送訂有保存溫度者,抽測車輛廂體或容器內環境溫度,裝載冷凍食品者環境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12度。
 
(五)刪除食品從業人員之結核病檢查。
 
(六)從業期間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辦理。
 
(七)增訂販賣食品添加物者應專區、專人及專冊管理。
 
(八)修正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章名為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九)增訂酸化食品調製應訂有pH值量測標準作業程序及酸化作業管理相關規定。
 
(十)增訂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之殺菌條件及殺菌重要因子,得由經殺菌專業機構實地評鑑合格之食品製造業者自行訂定;酸化食品之殺菌條件及殺菌重要因子,得由製造業者自行訂定,並留存其評估資料備查。
 
(十一) 擴大管理範圍至非塑膠類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十二) 新增食品用洗潔劑製造業專章。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祐銓
 
證券
 
四、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2024126日發布函令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明訂上市公司之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明訂實收資本額二十億元以下之上市公司,應自2025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並鼓勵永續報告書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
 
(三)明訂實收資本額二十億元以上之特定產業上市公司,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四)修正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之相關資訊。
 
(五)明訂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金融
 
五、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數位發展部於2024122日公告修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增訂數位發展部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業者自行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並向數位發展部提出報告,以落實洗錢防制法遵義務。並規定於數位發展部查核時,業者應配合提出相關資料之協力義務;及
 
(二)增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數位發展部指定之程序及方式,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內控
 
六、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20241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3條、第47條,暨「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4條、第39條條文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主要為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並將其納為年度必要稽核項目;以及給予一定緩衝期,明定自11411日施行。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證券
 
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金管會於2024130日修訂「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自2024510日施行。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修正至5%,申報書件改為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即屬完成申報;
 
(二)增訂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者,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申報及公告;
 
(三)明定金管會得行政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取得人依本辦法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
 
(四)取得人(包含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於施行日起十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金融
 
八、修正「銀行經營證券業務風險管理規範」
 
金管會於202413日公告修正「銀行經營證券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客戶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應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後方可使用。
 
(二)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相關條款,應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並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方式。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投信投顧
 
九、修正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116日發佈函令(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修正投信投顧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行為規範),謹摘要如下:
 
(一)     新增股票型ETF應一併適用現行股票型基金之配息廣告規範之規定。
 
(二)     新增不得揭示年化配息率之規定,針對此規定主管機關給予六個月實施緩衝期,故至2024716日前須符合相關規定。
 
(三)     規定ETF配息可能涉及收益平準金時:
 
1         基金名稱後方應加註警語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行為規範之附件六範本,每日於公司網站公布其淨值組成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司網站建置收益平準金專區進行相關揭露
 
(四)     新增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作比較計算基礎應一致之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王奕雅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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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2024-02-01    

親愛的朋友: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業已修正公布,將大量持股之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調降為5%,並將於2024年5月10日施行。亦即於施行日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金管會業於2024年1月30日公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其亦將於2024年5月10日施行。上開修正規定取得人於該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自施行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不吝與本所連繫。


羅祖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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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2期)
2024-01-22    
 
氣候變遷
 
一、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環境部於20231229日發布施行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其新增及修訂之事項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27期)二、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並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 蘇盈杰律師
 
勞動
 
二、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
 
勞動部於202415日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供勞資雙方簽訂有效團體協約六大應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並蒐整過去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條款中優於法令條款供參考,俾利於穩定勞資關係及提升工會會員福祉。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 / 魏心純律師
 
稅務
 
三、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於202414日發布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信託股權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相關課稅規定,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
 
1.       孳息受益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為孳息受益人之受控外國企業(以下簡稱CFC)。孳息受益人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比率,以委託人成立信託之信託股權比率及該孳息受益人之受益比例相乘積計算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其如同時為其他以同一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為信託財產之孳息受益人,應依相同規定併計;並加計該孳息受益人信託以外之直接持股比率;及
 
2.       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如為孳息受益人之CFC,孳息受益人應依CFC稅法規定,以CFC當年度盈餘之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及當年度信託期間,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 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該未確定部分,應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前點規定計算其信託與信託以外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比率及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並依CFC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三)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辦理113年度及以後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依上述規定計算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信託與信託以外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比率,加計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間接持股比率及其關係人與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股比率,合計達50者,受託人應依CFC稅法規定,以CFC當年度盈餘按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之信託股權直接持股比率及當年度信託期間,計算其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2.       CFC實際分配股利或盈餘時,得依CFC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辨認該股利或盈餘所屬已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之年度;及
 
3.       受託人處分CFC股權時,應載明處分收入及原始取得成本,供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計算處分或交易損益。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證券
 
四、修正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31229日發布函令,明訂自202411日起,除上市櫃公司外,興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亦強制適用候選人提名制度,並應載明於其公司章程。
 
報告人:林宜璇律師/朱玲萱律師
 
五、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金管會於2024111日配合證券交易法(本法)於2023628日之修正規定,並考量實務運作,爰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部分條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1.       配合本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之修正,明定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之代表人之選任程序,及明定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見。
 
2.       為完備審計委員會之召集及議事程序,明定召集人之推選方式、召集人不為召集時得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獨立董事自行召集,及明定審計委員會之會議進行程序,包括審計委員會出席成員未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時延後開會、會議進行中在席人數不足時暫停開會之程序、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時之代理人選任方式等規定。
 
(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1.       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之時限以當日為限。
 
2.       明定董事會主席之代理人選任方式。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蔡明錡律師
 
六、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修正
 
金管會於20231227日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謹摘要如下:
 
(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最近最近二年未因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且迄未改善者」之資格條件,所稱「資產管理業務範圍」包括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從事基金募集、私募、發行與行銷、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等業務,及為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執行之相關作業(包括但不限於辦理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KYCKYP等作業)。
 
(二) 配合2024年起集保結算所受金管會行政委託審查非屬ETF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募集案件,新增第陸章「境外基金案件審查制度」,集保結算所並相應訂定「受託辦理境內外基金募集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金管會於20231228日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將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納入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
 
八、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函令
 
金管會於202414日發布函釋,調低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2條及第37條中所指之應指派資訊安全長之各服務事業之資本額及管理資產規模門檻。例如:就證券商而言,該資本額要求由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調整為新台幣四十億元以上。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王奕雅律師
 
編輯: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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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專業領域

訴訟、爭端解決及救濟、跨國及兩岸投資、商業合約撰擬及協商、公司設立及登 記、併購、勞資案件、不動產、法令遵循、稅務諮詢、證券交易、銀行融資、保 險、資產管理、公平交易及智慧財產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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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耀事蹟

本所獲Asialaw推薦為台灣地區「銀行與金融」、「投資基金」、「保險」、「消費者產品及服務」、「競爭及反托拉斯」、「爭端解決」、「勞工及勞動」、「法令遵循」、「資本市場」、「公司及企業併購」及、「私募股權」領域排名領先之事務所,並推薦盧偉銘律師、葉秋英顧問及蘇鴻霞顧問為卓越的實務工作者。

本所獲Chambers and Partners評選為台灣地區「公司及併購」、「銀行金融」「資本市場」及「勞工」領域之推薦事務所。

Chambers and Partners就「公司及併購」領域推薦葉秋英顧問及蘇鴻霞顧問,就「資本市場」及「銀行金融」領域推薦羅祖芳律師,就「勞工」領域推薦蔡嘉政律師。

本所獲Legal 500評選為台灣地區「公司及併購」、「銀行金融」及「勞工」領域之推薦事務所,並推薦盧偉銘律師、葉秋英顧問、蘇鴻霞顧問及蔡嘉政律師。

本所獲Bloomberg列入台灣地區評比領先之律師事務所。

本所獲Chambers Asia Pacific評選為台灣地區之領導事務所之ㄧ。

本所盧偉銘律師、葉秋英顧問及/或蘇鴻霞顧問等獲Chambers Asia Pacific評選為台灣地區領導人物之ㄧ。

本所獲全球指標性商務事務所指南IFLR 1000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評選為台灣地區之推薦律師事務所之一。本所盧偉銘律師、葉秋英顧問及/或蘇鴻霞顧問等亦獲其評選為企業併購領域高度評價(Highly Regarded)之領導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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