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3年10月3日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公告函令,將原先之境外基金實質審查原則轉化為正式函令之形式,並明定股票型、固定收益型、非投資等級債券型、新興市場債券型、平衡型及貨幣市場型共六種類型境外基金之投資限制,謹摘要變動重點如下:
1.固定收益型境外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投資美國Rule 144A債券之比例限制:新增固定收益型、非投資等級債券型、新興市場債券型及平衡型境外基金投資前開債券之比例限額。
3.貨幣市場基金:刪除公司或金融機構符合金管會所定條件時,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或存放之比率限制得增加為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之規定。
此函令自即日生效,並適用於生效後申請(報)之案件。
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