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91期)

勞工

一、「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

勞動部於2026年6月23日公告,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並於2026年7月1日實施,茲摘要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 法源依據。

(二) 職場霸凌認定之原則及審酌因素。

(三) 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方式。

(四) 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

(五) 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採取之防治措施;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之立即有效適當措施。

(六) 勞工申訴職場霸凌之方式及期限,與雇主決定受理與否之情形及處理時限。

(七) 申訴處理單位之設立、成員組成及其負責辦理事項。

(八) 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應依規定時限、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九) 雇主受理申訴後之處理原則、調查小組之組成及其人員資格等規定。

(十) 申訴人有意願協調時,雇主於處理協調之原則及程序。

(十一) 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人員之利益迴避事項。

(十二) 雇主於進行調查時應遵循辦理之事項。

(十三) 調查報告之處理時限及內容;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之處理方式。

(十四) 調查決定之處理方式,與書面通知當事人之內容及時限。

(十五)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審酌之因素,及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之規定。

(十六) 雇主不得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不利之處分。

(十七)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及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之雇主,其辦理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與處理之作法及處理期限。

(十八) 當事人不服調查決定之申復方式及期間;雇主處理申復審議之程序及申復調查小組組成。

(十九) 雇主所為之調查結果,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應重新調查之規定。

(二十)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監督及留存相關執行紀錄之規定。

(二十一) 職場霸凌涉及其他法規之處理機制。

(二十二) 施行前,雇主已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之法規適用規定。

(二十三) 施行日期。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張原榜

虛擬資產

二、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繼行政院於2026年4月2日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後(請參本所法律雙週刊第486期),立法院院會已於2026年6月30日三讀通過。主要重點如下:

(一) 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之類型及範圍,包括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服務商等七類;

(二) 強化VASP之監理規範,涵蓋財務與業務、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適格性、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通安全管理、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客戶資產分離保管、作業委外、對客戶之民事賠償責任及財務報告申報等事項;

(三) 明確規範於我國境內發行穩定幣,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人並應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及交付信託,且須辦理定期查核及資訊揭露;

(四) 強化市場不公正行為之禁止規範,明定不得有虛偽、詐欺或操縱價格等行為;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及

(五) 調整既存業者之過渡期間。本法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於本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或已依金管會規定提供相關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金管會許可及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陳姿穎律師

稅務

三、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修正草案(減輕婚育家庭生活負擔)

行政院會於2026年6月25日(民國115年6月25日)通過財政部擬具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修正草案及「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以協助婚育家庭全方位減輕負擔。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茲摘要修正要點如下:

(一)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1.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其免稅額增加50%。(修正條文第17條)

2.明定自2026年1月1日(民國115年1月1日)起適用,納稅義務人於2027年5月(民國11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減除。(修正條文第126條)

(二) 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1、第6條修正草案:就住宅法第4條第1項所定婚育家庭成員持有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其房屋稅。(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三) 土地稅法第17條之1、第19條修正草案:就住宅法第4條第1項所定婚育家庭成員持有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坐落之土地,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其地價稅。(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

金融

四、「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期限延長至116年6月30日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5年6月16日公告延長金融機構辦理「高雄資產管理專區」(下稱專區)各項試辦業務項目期限至116年6月30日止,並同步延後試辦成果及稽核單位查核結果之報送期限,以利業者持續深化業務發展並累積實務經驗。

金管會亦正檢討各項試辦業務,評估將適合之試辦項目擴大全國辦理,並研議進一步擴增專區試辦項目。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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