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
一、有關所得稅之函令
財政部於2026年7月15日發布函令,核釋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且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之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蔡明錡律師
二、放寬同性婚姻親屬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財政部於2026年7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解釋令,明定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及其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下列租稅優惠:
(一) 自住住家用房屋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及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二)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
(三) 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閔婷律師
不動產
三、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6年7月16日提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摘要如下:
(一) 增訂全案管理機構之定義,並定明所有權人得選擇委託全案管理機構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或組織都市更新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委託全案管理機構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二) 將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主管機關公告土地、建物禁止處分期限由最長二年修正為三年。
(三)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或委託全案管理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且更新前建築物及更新後規劃設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條件者,得適用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之容積獎勵上限;另無償捐贈社會住宅之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產權者,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得另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四) 延長部分稅賦減免之適用期限至本次修正施行後五年。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許維帆律師
國際貿易
四、修正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經濟部於2026年7月21日發布函令修正「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檢舉人之檢舉資料應保密之規定。
(二) 將獎勵機制修正為發給獎金,並明定獎金之計算方式及同年度領取總額上限。
(三) 明定獎金之分配方式及預算來源。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