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37期)

公司

一、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年3月26日公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刪除部份年報應揭露事項,但投資人仍可透過公司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財務報告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二)   新增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之資訊內容,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等相關規定,以簡化年報編製作業。

(三)   新增「若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1/3者,敘明原因及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以促進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蘇湛雯律師

證券

二、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委託證券商為客戶執行下單及再平衡交易三方合約範本

配合金管會於2024年3月6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開放證券商得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乙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從而於2024年3月13日公布三方合約範本供參考。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勞動

三、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3月20日公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12條,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所定應繳納補充保費之「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中「薪資所得」之定義,由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三類之「薪資所得」改為同分類下之「薪資收入」(即未扣除薪資所得扣除特別額之薪資收入總額),調高計算補充保費之基數。本次修正已於公布起生效。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編輯:顧問:
盧偉銘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律師     (合夥人)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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