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勞動部於2024年3月27日公告修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
智慧財產
二、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
行政院於2024年3月29日公告,2023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定自2024年5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16期。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公平交易
三、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4年3月29日公告修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事業發警告函之行為,包含以電子文件之方式;
(二) 增訂如為新型專利,除取得鑑定報告外,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
(三) 增訂如為新型專利,通知可能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時,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
(四) 縱符合前述規定,警告函內容仍不得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郭芝妤
貿易
四、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於2024年3月29日發布函令訂定「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明定輸出我國產製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或使人誤認產地之情形暨其例外,並明文相關處理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境外基金
五、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4月3日發布函令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相應之部分,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如境外基金機構申請適用認可有效期間為二年者,現得分別就認可期間第一年及第二年分別提出欲適之優惠措施。
(二) 新增如「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最近一年平均資產管理規模為比較基準之評估指標,以及以最近三年投研團隊人數(含基金經理人、投資經理人及其他投資研究人員)之年平均人數為主之評估指標。
(三) 優惠措施方面,將加速審核境外基金案改為引進新境外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允許引進新類型的境外基金亦增加「多重資產型境外基金」之釋例。
(四) 總代理人申請代理送件一次申請3檔基金之優惠措施,從原先只限於同一家境外基金機構,放寬得包含適用該優惠措施之境外基金機構(1家以上)之基金。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保險
六、核釋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6條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之規定
金管會於2024年4月9日公布保險法第146條第1項第8款之解釋令,取代原先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8001號解釋令之規定。根據新函釋,保險業得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資本適足門檻,除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外,增訂淨值比率最近二期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年4月15日發布函令公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加保險業發債強化資本結構之國外籌資管道。
(二) 修正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已取得國發會資格函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外幣計價之私募基金。
(三) 在不增加保險業之國外投資額度下,為引導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以完成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制度接軌,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之配套措施。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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