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40期)

稅務

一、「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年5月2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發給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及

(三)修正未依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比率處罰,改為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勞動

二、預告修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勞動部於2024年5月2日預告修訂「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增訂社會工作師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二)增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其工作內容包含有價證券與證券 金融業務之投資、交易及財務、業務之稽核;

(三)增訂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社會工作相關業務,並且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書;

(四)增訂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之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一定條件;及

(五)增訂外國人受聘僱於製造業工作,其工作內容包含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發、開發、測試、檢驗、稽核、培訓、策展、品質管控、技術研發引進。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

智慧財產

三、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

經濟部於2024年4月30日公告訂定「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並自2024年5月1日生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申請加速審查之案件類型

得申請加速審查之案件包括:

1.商標申請案中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者。及

2.商標申請案中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者。

(二)加速審查之申請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一文一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申請同時或至遲於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並載明事實理由、提出證據、及繳交規費。

(三)加速審查程序

1.加速審查於規費繳納齊備之日起立案,原則上立案後2個月內智慧局會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

2.所需文件未齊備者,智慧局將於收受申請後10個工作日通知補正,亦得採面詢方式以節省文書往返時間。

3.申請人提出補正或申復意見後,原則上智慧局將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結果。

報告人: 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四、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施行

經濟部於2024年5月1日公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自2024年5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33期。

報告人: 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保險

五、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之核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5月3日發布函令核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該款規定,保險業推出新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前,應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本函令則係說明其意見之簽署應於保險商品銷售前完成。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證券

六、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

金管會於2024年5月8日公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之修正,修正重點為考量證券商之實務需求,增訂證券商亦得將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投信投顧

七、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

金管會於2024年4月30日發布函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鼓勵措施(「鼓勵投信躍進計畫」),主要修正「投研能力」相關指標,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投信基金複委任或委託海外顧問之檔數或規模比重不超過1/2之指標,其檔數或規模計算標準排除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二)針對至少3種類型基金平均報酬率高於業界平均之指標,修正為僅限主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三)針對近三年投研團隊達一定人數或比重,修正為不包含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經理人,並下修相關人數及比重;平均資產管理規模計算標準由「不含貨幣市場基金(下稱MMF)」修正為「不含MMF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四)有關平均資產管理規模為排名前1/3或達一定金額之指標,其計算標準將「ETF」修正為「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八、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人員培訓計畫要點」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2024年5月10日發布函令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人員培訓計畫要點」。新增部份如下:

(一)明訂總代理人應辨識並避免培訓計畫所生之利益衝突。

(2)明訂總代理人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明定辨識及避免辦理總代理業務所生利益衝突或濳在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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