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一、保險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年6月11日公告「保險法」修正草案。謹摘要草案要點如下:
(一)鑑於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之品質及客戶之權益,並減低可能風險,爰定明其法律授權依據。另增訂對於違反者之罰則。
(二)增訂國內保險業無法承保之特定對象,經保險經紀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洽國外保險業投保。
(三)定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特定情形者,其所生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且超過所定額度之保險契約,僅得於超過額度之範圍,依法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為確保保險契約經扣押或受強制執行時,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人得透過行使介入權使契約效力得以延續,以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並成為要保人,爰定明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經扣押時,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時之被保險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得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於向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所指定之債權人,在解約金額度內支付,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保險人後,介入保險契約,取得要保人之地位。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二、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
金管會於2024年5月30日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下稱「本指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提供漂綠之定義。
(二)明訂本指引適用於本國金融機構(含其海外分行、國際金融集團在台子公司),包括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投信投顧業、保險業、票券業等。
(三)明訂永續相關聲明宜符合之原則。
(四)提供非真實之漂綠例示供參考。
(五)建議金融機構針對相關永續聲明之管理要求。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智慧財產
三、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經濟部於2024年6月11日公告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並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明定聽證程序所審理之商標爭議案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應辦理聽證公告,並指派三位以上之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進行。
(二)增訂智慧局得視案件繁複程度舉行預備聽證。
(三)明定聽證之公開如有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得載明具體理由,申請聽證程序不公開;並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僅得就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內容陳述意見;以及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取消聽證、或審查人員有變更者,應重新踐行通知與公告程序。
(四)增訂聽證主持人得就事實上、法律上或證據上之爭點,適度公開心證。
(五)明定聽證得採遠距視訊方式,並規定缺席聽證之效果。
(六)明定聽證紀錄得以問答方式記載要旨,並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以及規定聽證採遠距視訊方式之聽證紀錄簽章方式與法律效果。
報告人: 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四、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並修正名稱為「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要點」
經濟部於2024年6月11日公告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並修正名稱為「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自2024年6月11日生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明訂依聽證程序所審查之舉發案件,智慧局應辦理聽證公告,並指派三位以上之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進行。
(二)強化預備聽證功能,可舉行預備聽證之事項包括整理及簡化爭點、釐清系爭舉發案之更正事項、協議聽證攻防重點等,並規定雙方應受協議拘束。
(三)明定聽證之公開如有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得載明具體理由,申請聽證程序不公開;並規定當事人於聽證時,僅得就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內容陳述意見;以及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取消聽證、或審查人員有變更者,應重新踐行通知與公告程序。
(四)明定聽證主持人得就事實上、法律上或證據上之爭點,適度公開心證。
(五)增定聽證得採遠距視訊方式,並規定缺席聽證之效果。
(六)明定聽證紀錄得以問答方式記載要旨,並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以及規定聽證採遠距視訊方式之聽證紀錄簽章方式與法律效果。
報告人: 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