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3年8月3日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明訂開放下述業務:
1.接受客戶委任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2.接受客戶委任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代為執行交易;以及
3.接受客戶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並代為執行交易。
投信投顧事業辦理前開業務,應具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執照」,並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且另經金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如有前已辦理上開業務者,應於「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辦理。核准後應於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辦理相關資訊申報。
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