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2022年1月27日預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意旨,刪除限制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刪除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
二、明定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例外允許哺乳期間之女工,若有夜間工作意願,且於分娩後6個月以上、未滿2年之期間,經相關專科醫師評估建議無需限制其夜間工作者,得於夜間時段工作。(第49條)
三、明定雇主使員工夜間工作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前揭協助事項應於提供或變更前通知工會或勞方代表,勞方於接獲通知後,得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如有違反通知義務或拒絕協商、討論,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夜間工作事項者,不受前揭通知義務之限制。(新增第52條之1;第84條之1、第77條、第79條)
四、女性員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第52條)
蔡嘉政律師/黃莉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