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一、核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2條
財政部於2024年6月14日發布函令核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42條。依此函令,以信託業者作為受託人之信託契約,定明信託事務之處理包括受益人身故後之喪葬事宜者,其以信託專戶中屬身故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之金錢實支實付之喪葬費用,在死亡年度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得免依該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仍應將該實支款項併計身故受益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陳姿穎
強制執行
二、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司法院於113年6月17日公告「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時,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壽險契約之相關事項者,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相關事項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依法為執行行為;
(三)小額終老保險商品及其他終止後無解約金之壽險契約不得強制執行,且保險事故發生後請領之保險給付,不得強制執行;
(四)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五)債務人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經執行法院扣押後,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作成終止壽險契約之處分;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芝妤
金融
三、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6月20日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本指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提供人工智慧(AI)之定義。
(二)建議金融機構對於導入AI之第三方業者宜有監督管理措施。
(三)建議金融機構使用AI應以風險為基礎落實核心原則,建議落實之核心原則如下:
1.應建立治理及問責機制。
2.應重視公平性及以人為本之價值觀,注意偏見之產生及避免歧視。
3.應保護客戶之隱私及權益。
4.須確保系統穩健性及安全性。
5.確保系統之透明性及可解釋性。
6.確保AI系統之發展策略及執行結合永續發展之原則。
報告人: 羅祖芳律師/謝睿璞
四、核釋「銀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金管會於2024年6月12日發布函令,規定銀行依法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迴轉分派盈餘,其數額以現金盈餘分配者,可排除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後段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制之規定。
報告人: 羅祖芳律師/邱廷諭
勞動
五、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勞動部於2024年6月14日公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增訂「社會工作師」。
(二)增訂外國人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之工作內容(例如:投資、管理、交易及業務之稽核等)。
(三)增訂外國人從事製造業工作之工作內容(例如:調度及督導等工作)。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李昱霆律師
刑法
六、增訂刑法第141條之1
總統於113年6月24日公布修正「刑法」,增訂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芝妤
立法
七、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總統於2024年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修正條文。謹摘要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開議日無法決定時之處理方式。
(二)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並對立法委員之口頭提問應依序即時回答。
(三)重要事項改採記名投票,明定法律位階人事同意權案之處理程序。
(四)增訂逕付二讀議案,應交黨團協商之規範。
(五)明定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及違反規定時之處罰。
(六)增訂調查權行使規範,得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及違反規定時之處罰。
(七)增訂聽證會制度及其相關規定。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蔡明錡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