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44期)

資通安全

一、行政院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於2024年7月4日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之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並定明國家資通安全業務由資通安全署(下稱「資安署」)辦理。

(二)增訂資安署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三)增訂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規定。

(四)增訂重大資安事件,資安署得調度各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

(五)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調查之權限,受調查者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並明定相關罰則。

(六)增訂資通安全事件如涉個人資料檔案外洩,應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懿軒

金融

二、核釋「公司法」第140條相關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年6月13日發布函令,核釋公司法第140條相關規定。發行人依下列辦理併購發行新股者,得不受公司法第140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

(一)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專家就採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表示意見,並於董事會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相關訊息。

(二)除依法無須提股東會決議之案件外,應將前項專家意見併同股東會開會通知交付股東。

電子支付

三、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金管會於2024年6月28日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放寬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之自動交易扣款類型,並明定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二)增訂外送平臺業者、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業者及停車場服務平臺業者,得為非最終收款方之特約機構,並明定其應具備之條件;及

(三)增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外作業使用雲端服務之規範。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朱玲萱律師/陳姿穎

投信投顧

四、預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對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監理,金管會於2024年7月3日預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摘要如下:

(一)提升自律規範中重要規定至管理規則:於管理規則中明定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定義及為客戶執行投資組合再平衡交易之應遵循事項等。

(二)強化公司內部管理及問責機制:明定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之財務條件、業務條件及人員配置要求,例如實收資本額、營業保證金、訂定提供自動化投顧服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管理制度、設置專責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

(三)加強外部審查及公會自律機制:明定申請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演算法者,將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並由投信投顧公會訂定自律規範。

(四)法規施行緩衝期:現行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應於一年緩衝期內調整之。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保險

五、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4年7月4日發布函令修正「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謹摘要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鑒於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計算基礎不同致法定標準將由百分之二百調整為百分之一百,爰將所定「百分之二百」修正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或「法定標準」,俾利制度銜接。

(二)修正交易資訊揭露所適用之條次。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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