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一、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3月6日公告修正性騷擾防治準則,重點摘要如下:
(一)明定性騷擾之樣態,包含騷擾性之言詞、行為、追求、偷窺等。
(二)增訂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檢討公共場所之空間與設施整體安全。
(三)明定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之作為。
(四)明定機構對於員工、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內容。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二、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3月6日公告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重點摘要如下:
(一)受理單位接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二十日內,移送該事件主管機關,並副知當事人。
(二)明定機構對於參與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之人不得採取之不當差別待遇,包含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法定權益。
(三)增訂性騷擾申訴書應載明事項與補正規定。
(四)增訂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事項。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電子簽章
三、「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年2月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下稱「本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
(二)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三)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
(四)明定經政府許可具備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親自簽章之效力。
(五)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且行政機關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該公告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停止適用。
(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之考量原則,在安全條件相當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技術對接合作。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企業併購
四、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之函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年3月8日發布函令表示,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自2024年5月10日起,不再適用現行函令中關於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之相關申報書表。
報告人:林宜璇律師
銀行
五、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核准年限
金管會於2024年3月7日發布新聞稿,說明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核准年限。目前銀行經核准第一次續辦者,核准函仍載明續辦期限為三年,因此銀行於續辦期限屆滿前須再申請第二次續辦。考量屆時銀行申請第二次續辦時已辦理該業務逾五年半,累積相當辦理經驗,金管會對第二次續辦年限將予鬆綁,銀行嗣後無須再申請續辦。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信託
六、修訂「信託業辦理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2024年3月11日公告修訂「信託業辦理電話行銷應遵循原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增訂信託業從事電話行銷時,應落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
(二)就信託業應告知受話人之事項,明定應「主動」為之,並增訂倘發話人係首次致電予受話人,應先向受話人說明取得其電話之來源,以利受話人知悉。
(三)增訂信託業進行電話行銷時,應詢問受話人是否接受電話行銷。倘受話人提出停止電話行銷之意思表示,發話人於確認後,應依規定辦理停止利用其資料進行電話行銷之內部作業。
(四)新增提供既有客戶得表達請求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電話行銷之多元管道,信託業需將客戶表達停止電話行銷相關管道資訊,以清楚易懂且容易取得之方式,持續向客戶揭示。
(五)明定信託業受理停止電話行銷之處理時間。
(六)新增信託業從事電話行銷之人員,應有職前及在職訓練,以確保電話行銷品質。
(七)新增信託業應設置專責單位處理相關諮詢及投訴案件,並建立處理作業程序、定期檢視,並適時檢討為精進客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以降低客訴爭議。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芝妤
證券
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
金管會於2024年3月6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明定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得不受有關證券商、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
金管會另於3月12日發布函令,明定證券商辦理上述業務,應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而三方契約之應記載事項將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另定之。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八、「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年3月12日公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考量證券商之實務需求,增訂證券商亦得將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