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一、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4年2月22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45及245-1條之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應包含辯護人筆記權在內,爰新增筆記權規定。
(二)完備對辯護權所為限制或禁止之救濟程序。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食品及藥物管理
二、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2月19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本遵行事項),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增列特殊營養食品適用本遵行事項。(本遵行事項,第二點)
(二)增訂本遵行事項中之用詞定義。(本遵行事項,第三點)
(三)修正及新增營養標示規定如下(本遵行事項,第四點):
1.新增標示營養素含量之數值宣稱方式。
2.修正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宣稱。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3.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準。
4.刪除含碘鹽宣稱。
5.修正表七所列食品不得作營養宣稱之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四)酌修需經復水食品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其營養宣稱衡量基準。(本遵行事項,第五點)
(五)新增液體食品同時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者,應加註文字說明。(本遵行事項,第六點)
(六)修正表三、表四及表七中之內容項目。
本應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公告後即日(2024年2月19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2026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公告修正之本遵行事項規定辦理。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祐銓
商品
三、修正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24年2月16日發布函令修正「不安全商品處理原則」。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爰調整本處理原則內之單位用語。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四、金融機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相關資訊揭露時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4年2月22日發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2025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2026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應自2027年起完成揭露。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顧祐瑋律師
投信投顧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氣候變遷資訊揭露指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年2月19日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氣候變遷資訊揭露指引(本指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本指引之氣候相關風險,係指因氣候變遷而與低碳轉型相關,可能對公司財務、策略、營運、產品和聲譽產生之轉型風險,以及因氣候變遷而造成極端氣候,對公司財務與營運產生之實體風險。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宜依其資產管理規模,將氣候變遷相關因子納入其產品與服務策略考量或其資產管理策略考量中,並依循既有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揭露規範,於適當之揭露管道(包括但不限於永續報告書或公司網頁)揭露本指引所稱之「氣候相關財務資訊」。
(三)本指引分別就治理面、策略面、風險管理面提供揭露氣候相關風險之指引,並要求揭露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溫室氣體排放、以及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目標等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六、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相關規定
針對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臺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買中心)分別於2024年2月23日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若與具利害關係之證券商簽訂相關契約或與具利害關係之流動量提供者簽訂流動量提供者契約,應經投信事業董事會以重度特別決議通過。
(二)投信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未遵循應選定流動量提供者之規範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函請改善,另得處以違約金。
(三)明訂投信事業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實物及現金申購、買回作業時,應以公平、合理之原則辦理相關作業。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王奕雅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