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47期)

金融

一、修正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8月8日公告,修正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修正本規則文字。

(二)修正對董事及監察人(如有設置)進修之要求,變更首次參加進修課程時點,並增加課程及時數採計彈性。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

證券

二、發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之相關函令

金管會於2024年8月23日發布數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之相關函令,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並應指定一家主保管機構,最多三家次保管機構。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辦理關於資金運用限制、匯出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限額及私募型態之共同基金及單位信託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出借有價證券額度等規定,應分別依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資產計算或辦理相關事宜。

(三)針對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可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亦修訂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以為因應。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電子簽章

三、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及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草案

為配合電子簽章法之修正,數位發展部於2024年8月23日預告「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之修正草案,及「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之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1.配合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規定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增訂合理期間與方式之原則;

2.增訂非屬政府機關之憑證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另需提供我國法人登記之證明,並敘明機構財務狀況、會計作業程序與人事制度;

3.增訂主管機關得辦理查核,以確保憑證機構依經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及

4.增訂主管機關為蒐集我國電子簽章應用情形,得要求憑證機構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二)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1.增訂外國憑證機構申請許可時,應檢具於其本國經許可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資格證明文件;及

2.增訂逕予許可外國憑證機構申請之前提,納入主管機關與他國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區域組織、國際組織完成技術對接合作,並交換憑證機構清單之情況。

(三)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

1.足以影響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可靠性或其業務執行之重要資訊,包含憑證用途、業務資訊保密等;

2.憑證機構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3.驗證憑證內容相關資料之留存;

4.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之方法及程序;及

5.其他重要事項,包含費用、智慧財產權等。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金融

四、本國銀行職員兼任分支機構職務

金管會於2024年8月21日發布函釋,自即日起生效。其規定本國銀行指派負責人或非負責人的一般職員擔任或兼任《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所述的國外分支機構任何職務(包括國外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及合資銀行),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所稱「其他銀行」的競業禁止限制。因此,此類指派不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中有關負責人不得兼任的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懿軒

投信投顧

五、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第4條及會員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6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年8月20日公告修正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2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第4條及會員公司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第6條。本次修正主要係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設計合理酬金制度時,應納入公司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獎懲情形,作為酬金考核依據之一。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六、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遵守之行為規範」

投信投顧公會於2024年8月21日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應遵守之行為規範(本行為規範),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對於新進經理人須進行瞭解經理人(Know Your Employee)之盡職調查程序。

(二)明訂經理人不得從事之行為,以及運用基金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應遵循之事項。

(三)明訂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以及相關人員兼任時,應遵循之事項。

(四)明訂資訊及通訊設備以及社群媒體之使用應遵循之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證券

七、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4年8月19日公告,正式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與草案相同,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41期。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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