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48期)

氣候變遷

一、訂定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以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環境部於2024年8月29日公告訂定「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以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碳費收費辦法

1.碳費定義。

2.碳費收費對象。

3.碳費申報、繳費流程及期限,及相關期限延展規定。

4.碳費、收費排放量相關計算方式、高碳洩漏風險認定、排放量調整係數的適用,以及國內外減量額度扣除上限及比率與申請收費排放量扣除所需的相關文件。

5.碳費溢繳、追(補)繳及分期補繳。

6.事業因停業、歇業及解散之碳費結算。

7.事業申報碳費相關資料之保存規定。

(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1.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對象與應備文件,及其於共同申請之相關規定。

2.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查核減量計畫之進度,且事業須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進度報告,未依計畫執行者將追繳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間之差額。

(三)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訂定兩公式供事業選擇以計算目標年指定目標。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

貿易

二、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修正草案

財政部於2024年9月2日發布函令公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修正草案。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法規修正,調整本準則內之單位用語。

(二)配合出口實務執行作業,及避免出口人貨物損失,增訂出口貨物查驗方式準用第23條進口貨物之查驗規定。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蔡明錡律師

信託

三、放寬信託業務線上作業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8月28日發函洽悉信託公會建議放寬信託業務得線上作業範圍,並請信託公會貴會將相關安全規範納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明訂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適用範圍及於各類信託開戶(含簽約),及增訂可線上變更、增補信託契約。

(二)信託契約如已有約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客戶可以電子方式為約定範圍內之申請運用指示,如轉帳、定期存款、投資、付款、受益人行使表決權。

(三)辦理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申請「非約定轉入帳戶之付款指示」,以每一帳戶每筆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天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積不超過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如超過限額不得以高風險交易方式辦理。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懿軒

投信投顧

四、發布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等規定之修正草案

於2024年9月6日,金管會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2,以強化基金經理人之利益衝突交易防範機制。謹摘要如下:

(一)規定內部稽核主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將其職位調整為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之1)。

(二)將現行投信事業的資訊及通訊設備管理規範,由自律規範提升為法令位階,以進一步防範基金經理人進行利益衝突交易,並要求投信事業在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2)。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吳懿軒

五、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告「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

投信投顧公會(公會)於2024年9月6日公告「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就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如有未符合資格、缺漏文件、資料錯誤、經補正後仍有缺失或錯誤、最近二年內前一次送件缺失仍未改善等情形,將處以記缺點。

總代理人缺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應於接獲公會通知函後指派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之承辦人員參加由公會舉辦之境外基金法規相關進修課程滿六小時,並將經總經理及內部稽核主管核可之缺失改善計畫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於嗣後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將增加審查期間。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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