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49期)

勞工

一、核定最低工資調升為新臺幣28,590元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2024年9月5日決議,自明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將從目前每月新台幣(下同)27,470元調整為28,590元,時薪部分則從每小時183元調整為190元。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莊昀樸

第三方支付

二、預告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於2024年9月16日預告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規定申請能量登錄者之積極資格。

(二) 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消極資格。

(三) 規定能量登錄應檢具之文件與資料。

(四) 規定能量登錄審查之項目。

(五) 規定不予登錄及登錄後撤銷之事由。

(六) 規定取得能量登錄證書後始得提供服務;並規定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二年。

(七) 規定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之履約保證,並應於通過能量登錄後六個月內,將代理收付款項所專用信託專戶或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報請數位發展部備查,並開始提供服務。

(八) 規定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依指定方式,揭露能量登錄證書、業務及服務內容、或其他數位發展部公告事項。

(九) 規定通過能量登錄者若有服務業者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數位發展部備查。

(十) 規定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服務前,應向數位發展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並繳回登錄證書。

(十一) 規定通過能量登錄者,數位發展部得廢止其登錄之事由。

(十二) 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獲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在原有效期間內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通過能量登錄。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廖弘州

三、預告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於2024年9月16日預告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二) 配合洗錢防制法用語,刪除「買方客戶」及「賣方客戶」之用詞,統一以「客戶」稱之;並新增「風險基礎方法」之定義。

(三) 增訂對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包含取得相關資訊與確認身分。

(四) 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進行申報之狀況。

(五) 施行日期配合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另由行政院定之。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廖弘州

食品安全及衛生

四、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年9月11日公告「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參採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範,增列指定證明文件用詞定義,並敘明該證明文件應由查核機關與輸出國 (地區)政府商議之。

(二) 修正第三條附表中「肉類產品」、「水產品」、「乳製品」、「蛋品」及「動物性油脂」 產品範圍,調整應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品項,其所新增之產品品項定於2025年7月1日施行。

(三) 增訂因民生緊急需要或有修正草案第八條所定情形者,得暫時免申請系統性查核之例外規定。

(四) 已完成系統性查核同意輸入之產品,查核機關得再行實施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之情形,並增訂停止其產品輸入之規定。

(五) 增訂實地查核費用之負擔範圍及方式與輸出國(地區)簽有協定時,依該協定辦理。

(六) 增訂查核機關得審酌食品安全衛生風險等因素,通知已有輸入紀錄,但未經系統性查核之國家(地區),向我國提出系統性查核之申請。

(七) 增訂輸出國(地區)未依第八條之通知,向查核機關申請系統性查核,查核機關得停止其產品輸入。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孟群

智慧財產

五、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4年9月11日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擴大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鬆綁圖像設計須應用於「物品」之限制,擴大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包括以電腦程式或其他數位技術產生之圖像,並明確圖像設計之實施行為包括:(1)製作、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透過網路方式提供該圖;以及(2)含有該圖像之載體之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散布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

(二) 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

參考海牙協定、歐盟、美國等國際趨勢,導入「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針對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明定可提出申請之類型分為二;第一款增訂「多個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申請人得以一申請案提出申請,並指定其中一個設計為原設計;第二款保留現行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之規定,並明文其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須一設計一申請,不適用第一款之合案申請。

(三)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12個月

明定設計專利權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放寬為12個月。

(四) 放寬設計專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

修正設計專利申請分割之時點,由現行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分割,放寬為於原申請案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提出分割申請。

(五) 刪除基於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提出舉發之事由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事證,致難以有效解決其爭議,爰刪除其為舉發之事由,明定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包括:對權利歸屬有爭執之當事人,得檢附依民事保全程序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就所涉專利案,申請暫停審查、再審查及其他程序。專利專責機關得於前項申請之日後三個月內,暫停該專利案之程序;期間屆滿後,專利專責機關應續行程序。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鄭志玲

證券

六、行政院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9月12日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的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謹摘要重點如下:

將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1.5‰之稅率優惠再度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懿軒

保險

七、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年9月12日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依該修正草案,若保險業務員因違反該條規定而被處分停止招攬行為,其停止期間將由目前規定之「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

八、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於2024年9月12日公布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採行預收保險費機制之投保單位,如欠繳保險費情形累計月份達二個月以上時,不得繼續適用預收之規定。(第36條)

(二) 基於現行法規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身心障礙手冊之用語。(第60及66條)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投信投顧

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一定條件」

金管會於2024年9月24日公告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可適用申報生效之「一定條件」係指:

(一) 境外基金機構依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向金管會申請經認可並適用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之優惠措施;

(二) 境外基金註冊地與我國簽訂證券監理合作備忘錄或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多邊瞭解備忘錄簽署會員地;及

(三) 總代理人最近六個月未接獲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依「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通知處記缺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但接獲通知處記缺點累計達十五點以上且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十、公告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金管會於2024年9月24日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2024年10月1日生效,先前之版本自同日停止適用。書件格式及內容之變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申請書之應檢附文件移除「出具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之項目;及

(二) 境外基金審查表因應相關法規之更新,酌調項目文字,並新增明文應檢附之文件,包括提供境外基金遵守實質審查原則函令化之過去一年期間每月底投資組合比重、說明防止短線交易之作業及措施等資料。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年9月30日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主動式ETF基金及其相關規範:

1.新增主動式ETF,其中文名稱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為此,明定主動式ETF之定義、投資範圍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等應遵循事項及規範。

2.明定應於主動式ETF之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以及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時所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其商品特性及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

3.此外,明定主動式ETF上市或上櫃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相關規範。

(二) 明定當被動式ETF(即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其指數編製規則應記載各類成分證券所配置之比例,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此外,指數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以及應遵循不得以該指數發行槓桿型或反向型被動式ETF等相關規範。

(三) 為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之上市及上櫃公司所適用之融資、融券相關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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