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
一、所得稅法相關函令
財政部於2024年11月1日發布所得稅法相關函令。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各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前十年內各期虧損後核課稅額。
(二) 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符合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芝妤
證券
二、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稱「基層員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4年11月8日發布函釋以補充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六項之「基層員工」定義,謹摘要如下:
(一) 就上市或上櫃公司而言,「基層員工」係指非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之員工;「一定金額」得由公司衡酌自身特性訂定,惟不得低於「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定義之基層員工薪資水準(目前為新臺幣5萬元)。
(二) 董事會應定期評估是否需要調整,並納入內控制度。
(三)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2025年度股東會前完成相關章程修正。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
金融
三、訂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金管會於2024年10月29日公告訂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使金融業業務試辦之申請具有一致性的規範,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金管會於2024年10月29日公告訂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使金融業業務試辦之申請具有一致性的規範,茲摘要重點如下:
(二) 擴大可進行業務試辦的範圍為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規章等規範尚未開放的業務項目;業務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者,應另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創新實驗。
(三) 增加建立普惠金融相關案件的優先審查機制,若試辦業務有助於普惠金融的推動與落實,金管會將優先受理及審查。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
投信投顧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4年11月5日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修正草案,擬刪除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所管理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之投資比例限制。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