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

日前勞動部發佈新聞稿表示,除夕(即1月28日)及春節(即1月29日至1月31日)為國定假日,倘雇主取得員工同意於上開國定假日期間出勤者,則應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薪資。亦即,倘員工是採月薪制,則應加發一天之薪資。反之,若員工是採時薪制者,則雇主應以兩倍之時薪計算員工薪資。

然因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將原定工作日(即1月27日,星期一)與原定休息日(即2月8日,星期六)對調,以形成9天連假。倘雇主擬採用與公務機關相同辦公日曆表,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後(若無工會),採取8週彈性工時調整工作日為之。勞動部並就員工於9天連假期間出勤之薪資給付方式說明如後:

一、因1月25日、1月27日(因原2月8日休息日調移所致)及2月1日為休息日(除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通常為星期六)。若員工於上開任一日出勤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員工薪資。亦即,休息日薪資前2小時以員工時薪1.34倍計算,後6小時以員工時薪1.67倍計算當日薪資。

二、1月28日至1月31日為國定假日,當日薪資應加倍發給已如前述。

三、1月26日及2月2日為星期日為員工之例假(除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通常為星期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要求員工出勤。

最後,勞動部提醒,若雇主未比照公務機關調整工作日者,於有發生國定假日適逢員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時,雇主應予員工補假,而補假當日之性質為應視為國定假日。

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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