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
一、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
總統於2025年1月2日公布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稅率1.5‰之適用期間至2027年12月31日;及
(二) 刪除證交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之規定,相關送達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辦理。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陳姿穎律師
勞動
二、114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勞動部於2025年1月10日發佈新聞稿表示,除夕(即1月28日)及春節(即1月29日至1月31日)為國定假日,倘雇主取得員工同意於上開國定假日期間出勤者,則應加倍發給薪資。如員工於休息日工作者,當日前2小時薪資以員工時薪1.34倍計算,後6小時以員工時薪1.67倍計算。
另外,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將原定工作日(即1月27日,星期一)與原定休息日(即2月8日,星期六)對調,以形成9天連假。倘雇主擬採用與公務機關相同辦公日曆表,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後(若無工會),採取8週彈性工時調整工作日為之。
其他更多重點,請參見本所於2025年1月16日發布之「法規新訊–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稅捐
三、修正「菸酒稅法」、「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
立法院於2025年1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菸酒稅法」、「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之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
(二) 刪除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之特別規定,相關滯納金之加徵現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三)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原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之罰則,現修正為「2%以下」。
(四) 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裁處罰鍰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郭芝妤律師
電業法
四、「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1月9日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定義,並將之包含於「電業」之定義中。
(二) 增訂「儲能設備」之定義。
(三) 刪除「再生能源售電業」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
(四) 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之規定,並規定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及訂定相關罰則。
(五) 將輸配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電力交易平台之規定,修正為「得設立」。
(六) 增訂電業管制機關應視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得設立具獨立性之交易單位,或要求平台設置者強化中立性運作之規定,並增訂相關罰則。
(七) 增訂特定電力供應業以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應於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並於完成設置後申請核發電業執照之規定。
(八) 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應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之範圍。
(九) 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應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之範圍。
(十) 修正使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整併其餘電業、停業、歇業之申請核准程序,並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
(十一) 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應於緊急事故發生時通報主管機關者之範圍,並增訂相關罰則。
(十二) 刪除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之規定,並修正相關罰則。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廖弘州
稅捐
五、發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函令
財政部於2025年1月6日發布函令公告,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自2024年1月1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芝妤律師
個資法
六、預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於2024年12月20日預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相互合作以落實本法要求,並得就特定事項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之規定。
(二) 增訂公務機關或經指定之非公務機關應置個人資料保護長及個人資料保護稽核人員之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三) 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如遇個人資料遭洩漏、滅失等事故時,應採取應變措施、保存相關紀錄、通報主管機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另刪除通知當事人需該事故「違反本法規定」,於「查明後」始為之要件。
(四) 修正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專人之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五) 增訂對公務機關之監督規定,包含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缺失改善報告、實地檢查、保密義務、限期改正、相關人員懲處及情節重大之公布等相關作業規定。
(六) 修正對非公務機關為行政檢查之權責機關為「主管機關」;修正檢查方式,並新增有關機關配合、協助之義務。
(七) 增訂發生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風險較高行業別及非公務機關之擇定及評估程序,得對其優先實施行政檢查,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八) 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
(九) 增訂主管機關得訂定相關參考指引。
(十) 增訂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之規定。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廖弘州
氣候變遷
七、預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
環境部於2025年1月9日預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謹摘要如下:
(一)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之排放源」,包括一定規模之服務業、大專校院、醫療院所、運輸業與其他製造業等符合規定者。
(二) 渠等對象無須經查驗機構查驗,並應自2026年起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永續經濟
八、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第二版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1月2日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第二版,謹摘要修訂處如下:
(1) 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式變更為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共六項)、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
(2) 擴大適用產業範圍:擴增至5個產業共29項一般經濟活動;前瞻經濟活動更名為「支持型經濟活動」並調整為14項,且提供參考標準。
(3) 調整永續程度分級:「努力中」及「改善中」合併為「轉型中」。
(4) 增訂金融業投融資及金融商品之永續占比。
(二) 金管會併同公布「轉型計畫建議涵蓋事項」,以協助企業制定全面性且具參考性之轉型計畫。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金融
九、預告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5年1月6日預告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所稱書面及簽署或簽名得採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 增加外匯指定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之銷售對象。
(三) 刪除銀行申請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本業務)關於辦理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之資格條件。
(四) 增訂經金管會核准辦理本業務之銀行於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應另由金管會核定之。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藍心佑律師
金融
十、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管會於2025年1月9日公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精簡年報應記載事項:
(1) 刪除公司簡介及財務概況;
(2) 刪除公司治理報告中之組織系統、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公司及其內部人員受罰資訊及與財報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彙總表;
(3) 刪除資本及股份中之股東結構、股權分散情形及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值、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及
(4) 刪除特別記載事項中之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
(二) 如下列應記載事項之資訊內容已於金管會指定之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且相關公告申報資訊視為年報之記載事項:
(1) 內部控制聲明書;
(2) 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
(3)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
(4)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5) 關係企業相關資料;及
(6) 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
(三) 若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揭露原因與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之措施。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信託
十一、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1月10日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債券);
(二) 明定於修正發布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TLAC債券者,僅得接受委託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及
(三) 信託業不得推介之對象,刪除年齡為七十歲以上之非專業投資人。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證券
十二、中央銀行公告取消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每年5,000萬美元額度之管理
於2024年12月27日,中央銀行公告將自2025年起取消外幣全權委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每年5,000萬美元額度之管理。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投信投顧
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等業者與網紅合作行銷之管理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1月2日發布函令,重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等業者與網紅合作行銷之廣告貼文應遵循投信投顧公會之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之規定,且若網紅將合作之廣告發布於其他平台,亦須遵守相關揭露置入性行銷之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十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修正
金管會於2024年12月30日發布函令修正「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問答集」(問答集),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事業)於公司官網揭露私募產品相關資訊之應注意事項於問答集第35題。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私募產品範圍;
(二) 應建置專屬網頁,與公募產品進行區隔;
(三) 專屬網頁應設置警語;及
(四) 專屬網頁應對使用者設定管控機制,且私募產品對外揭露資訊僅限中英文名稱、註冊地、計價幣別或其它公開資料。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投信投顧
十五、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
2025年1月8日金管會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之修正,增訂證券經紀商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以投資人名義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投資人留存款項於依證券商管理規則設立之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扣款匯撥至基金專戶者,不受申購價款應由申購人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之限制。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證券
十六、證券商受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相關函令
金管會於2025年1月8日發布函令,明定「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委託證券商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之總人數不得超過99人係以「每ㄧ『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商品」為計算基準。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投信投顧
十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
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1月8日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標準規範」,以納入近期函令或修正。主要之變動包括身分驗證機制、職前訓練、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管理及視訊會議軟體使用等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證券
十八、「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1月10日公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持有人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請求轉(交)換或請求認股之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投信投顧
十九、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
金管會於2025年1月3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第4題,新增重大性之原則性說明,及新增就不涉及投信基金海外投資複委任及委託集團或關係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之委外事項且符合相關條件時,可合理被公司認定為屬於未具重大性之情況,包括(1)將作業委託予其所屬集團或關係企業處理(包括依據集團契約或要求將作業交由其統一選定之外部廠商辦理);及(2)將作業委託予與集團無關之事業機構處理,且該機構受金管會監管,例如本國銀行受託辦理投信基金後台帳戶處理作業。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姵蓁律師
保險
二十、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金管會於2025年1月2日公告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有關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處分期間,自「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下」。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