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一、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
勞動部於2025年1月6日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解釋令,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惟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 例示十二種勞工於公共場所執行職務,遭受不特定人性騷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調查、調解及處罰之態樣:
1.大眾運輸事業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大眾運輸工具、停泊或等候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
2.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
3.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
4.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
5.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
6.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非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性騷擾。
7.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8.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騷擾。
9.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於試車之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擾。
10.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
11.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
12.社群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李昱霆律師
金融
二、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中央銀行於2025年1月15日公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點,放寬經許可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受理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時,得受理委託人以外幣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設定質權,辦理新台幣借款,不以外幣借款為限。
報告人:林宜璇律師/藍心佑律師
證券
三、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1月15日發布草案,以協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住都中心)發行永續發展債券。謹摘要如下:
(一) 核定行政法人債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 豁免住都中心發行之行政法人債券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三) 住都中心發行行政法人債券,免除編製及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相關資訊揭露規定及證券交易法第三章第二節辦理債券承銷相關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金融
四、公布「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
金管會於2025年1月20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規範」,其整合原財政部及金管會函令之內容,並擴大金融機構合作推廣適用對象與服務項目。謹摘要修訂重點如下:
(一) 增訂期貨商(包括期貨交易輔助人)及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得申請合作推廣他業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之機構,並規定二者「財務、業務及內部控制健全」之標準。
(二) 增訂保險經紀人公司僅得申請保險金信託之合作推廣。
(三) 增訂「僅合作推廣保險金信託者」應符合之標準。
(四) 增訂「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期貨經紀相關業務之代收件」為得合作推廣之項目,並規定相關資格條件。
報告人:林宜璇律師/廖弘州
證券
五、預告修正與證券商有關之規定
金管會於2025年1月24日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將新增「證券自營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即證券商辦理自行買賣本國人或外國人於我國境外發行之外國債券,且以不足債券發行人之發行辦法所載最小交易面額為之。並預告「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將併同修正,以規範前揭新種業務。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投信投顧
六、修正九類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1月17日發佈函令,公告「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多幣別外幣計價基金)」、「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保本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含投資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開放式貨幣市場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以及「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之修正。修正重點係為使申購人能即時取得欲申購之基金已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並將進入清算程序,經理公司應於收到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函文時,應將基金清算資訊以交易系統視窗或網頁公告等方式使申購人知悉。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