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一、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環境部於2025年3月4日公告,符合公告條件之製造業、運輸業、電信業、服務業、零售業、大專院校及醫院等事業應自2026年起完成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自即日起生效。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孟融
能源
二、「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經濟部於2025年3月3日公布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發電設備之查核,得交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查驗機構執行。
(二) 增訂轉供之發電設備(即透過台電輸配電網供電者)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其申請再生能源憑證得適用簡化措施。
(三) 本次修正草案通過後,將於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
金融
三、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3月3日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有關本辦法所稱得採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及數位簽章,配合電子簽章法之修正,刪除「經相對人同意」之文字;
(二) 增加外匯指定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之銷售對象;
(三) 刪除銀行申請高資產客戶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資格條件;及
(四) 刪除銀行於申請續辦高資產客戶理財服務時,應說明承諾項目之執行情形。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洗錢防制
四、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相關函釋
金管會於114年3月5日發布函令明訂「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謂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係指虛擬資產保管商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分別占客戶虛擬資產總市值之比例;並依虛擬資產保管商依其是否符合函令列載之國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規定存放客戶虛擬資產於冷熱錢包之部位比例限制。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邱廷諭律師
公開發行公司
五、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5年3月6日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條之3、第24條,將委託書徵求及非屬徵求之相關書面文件之簽名與蓋章,排除適用電子簽章之規定,並自2025年5月14日施行。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廖弘州律師
證券
六、證券商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修正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公會)於2025年3月5日發布函令修正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新增資金融通業務之廣告文宣,應避免鼓勵投資大眾過度擴張信用;
(二) 新增與網紅合作之行為規範,包括檢核管理機制、契約應明訂之事項、與網紅合作之廣告代理業者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
(三) 新增不當行為之禁止態樣,包括公開活動之相關宣傳或發言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以及證券商公會會員不得提供之軟體及如有提供軟體應於內控訂定相關管控措施。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投信投顧
七、反向交易之實務指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3月10日發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或同一日進行反向交易之實務指引(實務指引),以協助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反向交易)之管理。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指引僅具參考性質。
(二) 原則上不得為反向交易,但特殊類型之基金、為符合法令或法令特別許可之情形,得於相關契約明訂進行反向交易之條件或可能發生反向交易之情形,以作為進行反向交易之依據。
(三) 需建立警示控管機制,以利發現反向交易之情形。
(四) 需建立反向交易作業程序。
(五) 列舉反向交易控管之例外情形。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證券
八、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3月11日預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刪除其年齡為七十歲以下之限制。
(二) 明定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寄託於委託人指定之外國保管機構保管。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保險
九、預告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金管會於2025年3月11日預告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5條。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新增新加坡為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準備金提存時,得參考相關規定之國家。
(二) 新增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從事特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之申請文件項目及申辦程序。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