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一、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3月13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一定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 增訂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特定人符合一定情形,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三) 增訂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 增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法律授權依據及相關罰則。
(五) 排除特定情形下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之刑事責任。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虛擬資產
二、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3月25日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謹摘要如下:
(一) 明定金管會為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二)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許可規範,包括依服務提供種類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分成六大類別(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及借貸商)、應經許可或核准之事項、專營及兼營規範、組織形式原則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使用、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
(三)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共通管理規範,包括財務審慎要求、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對客戶之保護(如:資料保密義務、資產保管、法定貨幣留存、資產提取)、虛擬資產出借、財務申報,及資訊公開與保存。
(四) 明定各類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別規範。
(五)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之規範,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金管會對同業公會之管理與監督權,及同業公會之處置權等。
(六) 明定穩定幣之相關規範。
(七) 明定虛擬資產交易及服務之管理與監督,包括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之禁止、金管會之權力等。
(八) 明定違反本法之相關刑罰或行政罰。
(九)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十五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證券
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3月20日公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修正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亦包括公司董事、監察人有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第十條之一)
(二) 為因應保護機構業務發展所需,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第二十條)
(三) 於本法修正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提起訴訟而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第四十條之一)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林宜璇律師
勞動
四、工會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3月13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係參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之意旨,新增有關「廠場」之定義,係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工作場所。所稱「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之要件如下:
(一) 具有勞工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 編列與執行預算。
(三) 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郭芝妤律師
金融
五、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金管會於2025年3月13日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配合現行票據實務,將「國內支票存款戶發生單張退票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所謂「重大偶發事件」限定於支票,排除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之情形。本次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孟融
六、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5年3月20日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該草案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為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投信投顧
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9條之修正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3月12日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9條之修正。修正重點為新增第2項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持有之資產有因受金融制裁(如包括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英國和美國以及歐盟在內的七國集團(G7)國家的金融制裁制度)而缺乏流動性、難以出售或估價等問題時,經理公司之公告及通知義務。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湛雯律師
八、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暨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之修正
投信投顧公會於2025年3月17日發布函令修正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8-5條第3項第3款第6目暨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新增規範與網紅合作之契約應明訂基金之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若以影片製播者,應以持續性方式於畫面中明顯揭露相關詞語,使投資人可清楚識別其為廣告行銷資訊。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蘇盈杰律師
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查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稽核作業
金管會於2025年3月19日公告,自即日起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結算所)辦理查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業務及其內部稽核作業,且相關事宜授權由集保結算所訂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