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人員配置新要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7日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主要針對投信投顧事業辦理私募境外基金,以及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商品(未具證基金)之銷售、諮詢及行政服務業務,明確規範其應配置之最低人員標準,並同步放寬總代理人產品分析人員之兼任業務範圍。未符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完成調整。

修正項目修正前規定 修正後規定備註
產品分析人員業務範圍 (修正) 僅能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相關業務 得兼辦下列業務:
1. 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
2.  私募境外基金業務(新增)
3.  未具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商品之銷售與諮詢(新增)
4.  接受外國資管機構委任之行政服務(新增)
放寬範圍
私募、未具證基金及行政協助服務之人員配置 (新增)無明文明確最低配置標準:
1.  通路服務人員:至少 3 名
2.  內部稽核人員:至少 1 名
3.  產品分析人員:至少 1 名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6條規範
緩衝期115年4月7日起,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範(即應於116年4月6日前完成配置) 未符規定者,應主動盤點人員並規劃招募

盧偉銘律師 / 劉孟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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