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退休金制度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本法)業經總統於114年9月24日公告修正,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依本法第24條之修正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專業人才),已無須再取得永久居留許即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退休金),茲摘要如下:

一、新制退休金適用範圍:新制退休金適用於外國專業人才。惟若該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前已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者,且於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舊制退休金)則不在此限。若外國專業人才一旦選擇繼續適用舊制退休金,則其嗣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本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

二、年資計算:若外國專業人才選擇適用新制退休金者,則其原有舊制退休金年資應予保留。惟前開舊制退休金年資亦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計算退休金標準予以結清。(本法第24條第3項)

三、雇主義務:雇主應為外國專業人才,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新制退休金提撥手續。對於未於115年6月30日前未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者,雇主至遲應於115年7月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撥。(本法第24條第4項)

四、選擇限制:若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前已適用新制退休金,或已依法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舊制退休金者則依各該規定辦理,且該外國專業人才不能重新選擇所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本法第24條第5項)

五、過渡規定: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以前,依法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且尚未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舊制退休金規定者,若其表明適用舊制退休金期間尚未屆滿者,其仍得於115年6月30日前向雇主表明之。屆期未表明者,雇主應溯及自其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為其提繳新制退休金。(本法第24條第6項)

蔡嘉政律師 / 謝睿璞律師

返回頂端

惇安法律法律事務所及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於近日接獲民眾通報,有不明人士盜用「惇安」名義以電子郵件寄發「侵權警告信」,謹此聲明,惇安法律法律事務所及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不會無故以電子郵件、電話、通訊社群軟體或其他電子訊息方式寄出或提出侵權警告、告訴或求償,提醒社會大眾切勿受騙上當,且勿點擊連結或打開附檔。

如有接獲類似訊息,建議務必進行查證,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