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勞動部於2026年4月8日發布函令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8項第2款所定最高負責人應依循之標準。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虛擬資產
二、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行政院於2026年4月2日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
(二)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許可規範,包括依服務提供種類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分成六大類別(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及借貸商)、應經許可或核准之事項、專營及兼營規範、組織形式原則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使用、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
(三)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共通管理規範,包括財務審慎要求、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對客戶之保護(如:資料保密義務、資產保管、法定貨幣留存、資產提取)、虛擬資產出借、財務申報,及資訊公開與保存;
(四) 明定各類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別規範;
(五) 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之規範,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金管會對同業公會之管理與監督權,及同業公會之處置權等;
(六) 明定穩定幣之相關規範,包括穩定幣發行與贖回、準備資產之設置與動用、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料保護義務及資訊揭露義務等;
(七) 明定虛擬資產交易及服務之管理與監督,包括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之禁止、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及金管會之權力等;
(八) 明定違反本法之相關刑罰或行政罰;及
(九) 明定本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本法施行後九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十八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稅務
三、房屋稅相關函令
財政部於2026年4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0710190號函令,公告自114年期起,原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嗣經移轉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張原榜
環境
四、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26年4月9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茲摘要草案要點如下:
(一)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至事業廢棄物;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
(二) 統一再利用事權,整合現行各部會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健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建立再利用產品品質管理、製程設備規範及再利用產品認驗證機制,並增訂指定再利用產品之加工再製者與使用者之運作管理規定。
(三) 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加重環境損害相關刑責;修正並增訂處置義務人責任相關規定;定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相關環境復原措施之配合義務。
報告人:許維帆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五、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4月13日公告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本次修正係為提升我國金融機構運營效率與業務彈性,參酌國際實務作法,明定貿易金融業務之信用狀審查等作業亦屬金融機構得委外辦理之範疇,但受委託機構以同一集團之公司為限。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證券
六、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於2026年4月7日公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並於2026年4月9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相關更新之摘要與草案相同,請參閱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83期)第三點。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陳姿穎律師
七、開放外國債券作為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
金管會於2026年4月14日發布草案,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函令。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新增「外國債券」為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擔保品,並明定新臺幣借款不得兌換為外幣。
(二) 明定外國債券範圍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有關外國債券之規定,且須屬經金管會認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投資等級以上之債券。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投信投顧
八、投信投顧人員配置新要求
金管會於115年4月7日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主要針對投信投顧事業辦理私募境外基金,以及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商品(未具證基金)之銷售、諮詢及行政服務業務,明確規範其應配置之最低人員標準,並同步放寬總代理人產品分析人員之兼任業務範圍。未符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完成調整。
| 修正項目 | 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備註 |
| 產品分析人員業務範圍(修正) | 僅能辦理境外基金總代理相關業務 | 得兼辦下列業務: 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私募境外基金業務(新增)未具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商品之銷售與諮詢(新增)接受外國資管機構委任之行政服務(新增) | 放寬範圍 |
| 私募、未具證基金及行政協助服務之人員配置(新增) | 無明文 | 明確最低配置標準: 通路服務人員:至少 3 名內部稽核人員:至少 1 名產品分析人員:至少 1 名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6條規範 |
| 緩衝期 | 115年4月7日起,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範(即應於116年4月6日前完成配置) | 未符規定者,應主動盤點人員並規劃招募 |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劉孟哲律師
九、具運用決定權之投資顧問業務鬆綁:申請核准改為申報即可
金管會於2026年4月13日預告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草案」及廢止金管會2023年10月26日函令,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本次修正的核心變動為:原本業者辦理特定業務須事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未來將改為無須逐案核准,僅需向投信投顧公會辦理定期資訊申報(於每月第5個營業日前完成)即可。
(二) 本次鬆綁所涉及之業務,主要包括:
1.提供客戶授權下之投資決策型投顧服務(由業者代為決定投資)。
2.提供投資決策服務,並代客執行交易(代客下單)。
3.提供投資分析與建議,並代客執行交易。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張瑋庭
|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