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一、有關連續受益人信託之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5月5日發布關於「連續受益人信託」(即「百年信託」)之新聞稿。
新聞稿指出,行政院已就「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制度及課稅原則完成跨部會共識,為臺灣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再跨出重要一步。
所謂「連續受益人信託」,係指信託受益權可依契約安排,由不同世代之家族成員依序取得,讓家族資產得以跨世代管理與傳承。
本次研商確認,若信託契約明確約定存續期間(最長100年)及受益權變更條件,且委託人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實質控制力,則後順位受益人因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時,原則上不涉及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陳姿穎律師
證券
二、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金管會於2026年4月30日公告修正「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明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期貨商約定以其境外存款帳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不受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義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辦理期貨交易入出金作業之限制。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律師
三、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之令
金管會於2026年4月23日發布關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函令,新增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指定之保管機構,得代收外幣現金股利,並匯款至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定之境外外匯存款帳戶或依相關規定開設之國內外匯存款帳戶。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金融
四、「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
金管會於2026年5月6日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納入內部控制三道模型精神,修正重點如下:
(一) 簡化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簽署人員相關規定。
(二) 修正三道防線為三道模型。
(三) 董(理)事會與管理階層應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及建立誠信經營守則。
(四) 修訂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永續資訊之管理、營運持續管理機制等。
(五) 修訂具第二道功能之法令遵循、風險控制、資訊安全單位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
(六)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均須設置法令遵循單位,並得同時兼辦詐欺防治。
(七) 修正銀行業均須建立全行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
(八) 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風險管理架構內涵。
(九) 應設置風險管理長,並明定風險管理專責單位權責隸屬於總經理。
(十) 風險管理機制應包含新興風險之辨識、評估及衡量並採行風險因應策略。
(十一) 金控公司應設置資訊安全長及隸屬於總經理之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並明定資訊安全長及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權責。
(十二) 總稽核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函報原因及異動內容,並應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單位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
(十三) 國際電腦稽核師得擔任內部稽核人員,及放寬聘任屬具備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資格條件之稽核人員員額比例上限。
(十四) 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揭露項目包含資訊安全及永續資訊之管理。
(十五) 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審查,應提供合理確信之確信報告。
(十六) 發現金融機構重大弊端或疏失應予獎勵者,不限內部稽核人員。
(十七) 明定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本辦法之彈性規定。
(十八) 個別規定之緩衝期。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張原榜
保險
五、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6年5月8日公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八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原明列各特定專業領域名稱為「特定專業領域」,並新增由主管機關就其加以另定之授權規定。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金融
六、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8點之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4月29日修正「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8點之2,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不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
(二) 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基金之投資限制範圍,除原有之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外,新增將非投資等級債券或新興市場國家債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或標的指數成分權重)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及主動式ETF納入規範。
(三) 保險人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者,投資前述基金之合計比例上限維持為百分之二十,其中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相關占基金淨資產價值(或標的指數成分權重)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基金之比例上限維持為百分之十;非屬前述情形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則不得投資於前述基金。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宜瑾
七、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申請核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應檢附書件之簡化
金管會於2026年5月8日公告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申請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應檢附文件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簡化送件書件,包括財報及公開說明書得僅提供相關頁次、前已核准案件部分文件可免重複檢附等。此外,人員培訓計畫執行情形,改由內部稽核出具查核聲明書替代。同時刪除部分附件要求,並簡化自行檢查表填列方式。近期有送件規劃之總代理人,應注意配合調整,以利申請作業順利進行。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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