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業已修正公布,將大量持股之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調降為5%,並將於2024年5月10日施行。亦即於施行日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金管會業於2024年1月30日公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其亦將於2024年5月10日施行。上開修正規定取得人於該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自施行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羅祖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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