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一、修正保險法
立法院於2025年6月3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請參惇安法令雙週刊第461期第一項「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蔡明錡律師
公司
二、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6月10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為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併過程中之不確定性,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對金融機構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取得之控制性持股比例,由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五;
(二)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所為之公開收購,應以現金為對價進行股份收購;
(三)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首次投資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及
(四)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如涉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就相關條件保守秘密。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蔡孟融
電業
三、修正電業法
總統於2025年5月28日公布電業法部分修正與增訂條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特定電力供應業」之定義,並將之包含於「電業」之定義中。
(二) 增訂「儲能設備」之定義。
(三) 刪除「再生能源售電業」銷售對象僅限「用戶」之規定。
(四) 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之規定,並規定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及訂定相關罰則。
(五) 將輸配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電力交易平台之規定,修正為「得設立」。
(六) 增訂電業管制機關應視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得設立具獨立性之交易單位,或要求平台設置者強化中立性運作之規定,並增訂相關罰則。
(七) 增訂特定電力供應業以設置儲能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方式進行電力供應者,應於設置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同意備案,並於完成設置後申請核發電業執照之規定。
(八) 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應申請核發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之範圍。
(九) 增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以特定電力供應方式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取得電業執照,否則不得營業之規定。
(十) 修正使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不得停業或歇業,整併其餘電業、停業、歇業之申請核准程序,並納入特定電力供應業。
(十一) 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應於緊急事故發生時通報主管機關者之範圍,並增訂相關罰則。
(十二) 刪除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之規定,並修正相關罰則。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