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76期)

個資法

一、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

總統於2025年11月11日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訂定。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採行應變措施、保存事故紀錄之義務,於符合一定範圍時並應通報主管機關;

(二) 修正對非公務機關之行政檢查,以個資會為權責機關,增訂其發動檢查之要件;

(三) 配合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措施及紀錄保存等義務之明文化,及非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及過渡期間監督管理事項之修正,增訂非公務機關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

(四) 明定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公告一定範圍之非公務機關,於六年之過渡期間,仍暫時維持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管其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及

(五) 增訂對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逕提行政訴訟救濟,並針對過渡期間,規定提起訴願之相關機制,及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尚未提起或終結之訴願事件之處理。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郭閔婷

稅務

二、預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草案

財政部於2025年10月30日預告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謹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數位、環境及生技為本辦法所定之特殊專長,並將「體育」修正為「運動」;

(二) 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得申請租稅優惠之特殊情形及應備文件;及

(三) 增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未依限申請租稅優惠或補正應備文件之法律效果及例外情形。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廖弘州律師

勞動

外交部於2025年11月11日公告修正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將外國人得向駐外機構申請尋職簽證之條件由畢業於教育部公告之頂尖大學修正為教育部公告之世界大學排名前1500名大學。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郭芝妤律師

證券

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5年11月3日公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修正草案。茲摘要草案重點如下:

(一)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申報及公告作業,改為皆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應申報之文件及輸入應公告之內容後,即屬完成申報及公告。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之修正,將應申報買回公司股份情形之期間,由3年延長至5年。

(二)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2026年5月1日施行。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蔡明錡律師

五、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11月11日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草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配合外國發行人辦理募資計畫變更之實務作業流程,修正募資計畫變更之作業程序規定。

(二) 為加強外國發行人募資管理與資訊揭露,規範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得免對外公開發行,惟後續應洽請原主辦承銷商評估對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三) 開放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分割之對價,得免對外公開發行。

(四)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年報申報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五) 外國金融機構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之債券負全部責任,且其本身或母公司股票已在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滿一定期間者,該分支機構得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吳姿穎

金融

六、「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5年7月3日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草案,於同月31日召開公聽會。參酌專家及業者意見後,金管會再次修正草案,並於2025年11月6日發布新聞稿,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刪除原條文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

(二) 金控公司首次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現金為對價;

(三) 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須逾25%;

(四) 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應提具之書件,修正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計畫;

(五) 提供雙重槓桿比率(DLR)之調整期間;

(六) 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

(七) 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許可前不得對外公布;及

(八) 經否准之申請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公開發行公司

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金管會於2025年11月7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記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且該專章完整資訊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而所稱一定條件,金管會將另定之。

(二) 新增第十條之一,以明定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及揭露,應依本條、有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辦理。

(三) 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其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但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申報完整年報。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投信投顧

八、投信基金投資於創新板上市股票之限額規定

金管會於2025年10月29日發布函令,刪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信基金」)投資創新版上市股票之額外限額規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並於11月7日發布函文,說明自前揭函令生效後,投信基金投資創新板上市股票應回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基本規定辦理,並提醒相關法遵事項,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明訂投資比例上限,投資該等商品之風險控管應納入內控等。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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