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投顧
一、修正「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2026年2月2日修正「私募境外基金受委任機構行為準則」第二條,增訂投資人若為專業投資機構或為專業投資人,則非本準則所稱之金融消費者,不適用本準則有關受委任機構應向金融消費者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之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吳姿穎
食品及藥物管理
二、修正「藥事法」及「藥害救濟法」
立法院於2026年1月30日三讀通過藥事法及藥害救濟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旨在提升國內藥品供應之穩定及韌性,並保障國人用藥權益。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藥事法
1.強化必要藥品供應監控:明定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包含現有庫存及未來供應規劃(第27條之2)。
2.穩定藥品供應並賦予調控權源:主管機關於知悉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將資訊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專案核准該藥品或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此外,主管機關得採取限制措施,規範藥品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及對象等(第27條之3)。
3.因應緊急或重大公衛事件: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之疾病或因應公共衛生緊急情事,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第48條之2)。
4.優化藥物回收機制:刪除藥物僅因包裝、標籤、仿單變更而須回收之規定,因該類變更不涉及品質問題,此舉可避免資源浪費並降低缺藥風險(第80條及第94條)。
(二) 修正藥害救濟法:將因應缺藥或緊急公衛事件而專案核准製造、輸入之藥品納入藥害救濟制度之適用範圍,確保民眾於發生藥害時能獲得及時救濟(第3條)。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梁祐銓
投信投顧
三、開放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2月4日發布函令,進一步開放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
(二) 明定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之客戶須符合一定條件。
(三) 明定私募股權基金應符合之標準及應揭露之事項。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比率與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比率併計,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謝睿璞律師
金融
四、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金管會於2026年2月6日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通報之金融機構。
(二) 配合中央銀行取消原有書面傳真通報作業,改以央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辦理通報。
(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通報之重大偶發事件,若經銀行局評估並通知無須函報,則無須於七個營業日內函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吳姿穎
SICE/SITE
五、主動式ETF採用收益平準金作為收益分配來源之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從業公會於2026年2月9日發布函令轉知主動式ETF採收益平準金配息者,考量此類商品未追蹤特定指數,爰不論是否設有績效指標,均不強制決定參考配息率;惟應於內部規範合理說明配息率與金額之決定方式,並留存紀錄。此外,廣告行銷不得以高配息或類似訴求作主要宣傳,應遵守廣告行銷規範、經法遵或權責單位事前審核等事項。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邱廷諭律師
|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