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
一、修正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與新加坡駐台北商務辦事處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
總統於2026年3月20日公布修正「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與新加坡駐台北商務辦事處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下稱「本協定」),本協定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就源扣繳之稅款,新約適用於2027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2027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前於1981年12月30日簽署之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增訂符合規定之一方領域之集合投資工具取得源自他方領域之所得,視為一方領域之居住者及取得所得之受益所有人;一方領域之集合投資工具於我國係指依相關法律規定公開募集及成立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不動產投資信託。
(二) 修訂「常設機構」之定義,包含:
1.建築工地、營建、安裝或裝配工程或相關監督活動持續超過9個月者;及
2.一方領域之企業透過其僱用人員提供服務,於任何12個月期間內,在他方領域從事該服務之期間持續或合計超過183天者。
(三) 修訂一方領域之企業從事以船舶或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且其資金所生之利息應視為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之利潤。
(四) 增訂就關係企業移轉訂價,其稅額之相對應調整。
(五) 修訂如給付股利之公司如係一方領域之居住者,股利之受益所有人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一方領域之課徵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六) 增訂源自一方領域而給付他方領域居住者之利息,其利息來源地領域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並訂定他方領域之特定實體取得之利息應僅由他方領域課稅。
(七) 修訂權利金來源地領域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權利金總額之百分之十。
(八) 增訂財產交易所得相關條文,如轉讓來源地國之不動產、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及其有關動產、價值超過百分之五十來自該國不動產之未上市櫃股份或權益,來源地國得予課稅;轉讓其他財產,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九) 個人於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提供勞務之報酬,企業居住地國得課稅。
(十) 學生為生活、教育或訓練目的,自停留地以外取得之給付,該停留地免稅。
(十一) 關於雙重課稅之消除,訂定我國適用部分之過渡期間規定,僅於本協定適用起三個年度適用:
1.就他方領域居住者公司給付予我國領域居住者公司之股利,且後者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前者公司股本達百分之二十五者,該股利之應納稅額計算;及
2.於他方領域繳納之稅額應視為包括該他方領域為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法律所規定之減稅或免稅數額之規定。
(十二) 本協定自2027年1月1日起適用。
報告人:李昱霆律師/陳姿穎律師
勞動
二、「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修正
勞動部於2026年3月20日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雇主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除應檢附原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於下列領域另需檢附所需之其他額外文件: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科技領域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
(三) 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
(四) 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
(五) 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
(六) 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
(七) 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
(八) 運動部公告之運動領域
(九) 國防部公告之國防領域
(十) 數位發展部公告之數位領域
(十一) 經濟部公告之生技領域
(十二) 環境部公告之環境領域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張原榜
智慧財產
三、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及「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
經濟部於2026年3月18日發布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及「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修正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將「閩南語」修正為「台語」。
(二) 修正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
更新核駁例示案例中所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條號。
報告人:王惠玲顧問/繆宗祐
金融
四、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範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3月11日公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將十三家從事特定融資業務之融資租賃業者正式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消法」)規範。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擴大適用主體:增訂十三家融資租賃業者,凡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均為金銷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
(二) 即時適用:自生效日起,所列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前述業務及其所衍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金消法之規定;及
(三) 生效日期:自2026年3月15日生效。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姿穎律師
公開發行公司
五、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限制鬆綁
金管會於2026年3月24日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針對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境,放寬視訊及視訊輔助股東會之召開限制,提升公開發行公司在緊急情況下召開股東會之彈性。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召開條件:於經濟部公告之特殊情況期間內,公司召開視訊或視訊輔助股東會,得不受原條文部分限制。
(二) 免章程明定:公司無須事先於章程中明定,即可採行視訊或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張原榜
|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李昱霆 律師 (合夥人) |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