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2022年9月30日預告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自公告日起60內得陳述意見。茲摘要如下:
(一)總代理人:增訂限制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及所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基金家數為4家或5家時,應分別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另明訂營業保證金之計算,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屬集團企業為計算基礎。
(二)銷售機構:針對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之情形,明訂每股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10元。
(三)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最近兩年內不得受處分之資格條件,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
(四)申請書件: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應檢附有關銷售機構之相關文件,修正為僅須申請案經核准後,復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銷售契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核准。
盧偉銘律師 / 劉孟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