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496期)

行政法

一、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行政機關多元電子化處理行政事務之發展,及數位科技時代網際網路為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之重要媒介,而有對於行政程序電子化為一般性規定之必要,法務部於2026年9月7日公告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以電子文件為之者,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之規定。(增訂第三條之一)

(二) 行政機關得建置資訊系統及身分確認機制,供人民以電子方式為申請、申報各項行政事務(例如利用網路申請各項補助或申報所得稅)或為其他行政程序行為(例如透過機關之首長信箱提出陳情)。(增訂第三條之二)

(三) 行政機關於取得應受送達人同意後,得將依法應送達之行政處分,以傳送至應受送達人指定資訊系統之方式為之,並明定送達生效時點及不生送達效力之例外情形。(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

(四) 行政機關於取得應受送達人同意後,得將依法應送達之行政處分,以上傳該機關之資訊系統,並通知應受送達人至該資訊系統下載之方式為之;並明定送達生效時點及不生送達效力之例外情形。(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二、第六十八條之三)

(五) 明定電子文件為行政處分作成方式之一;又以電子文件作成行政處分者,應經相對人同意。(修正第九十五條)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蕭莉珍

公司

二、有關公司債私募人數之說明

經濟部於2026年8月28日發布經商字第11568001360號令(下稱「函令」),就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所定私募公司債之「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規定,進一步說明其計算方式:

(一) 35人上限應就尚未到期之各次私募合併計算

1.依函令,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公司債私募時,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所稱之35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2.於計算是否超過35人上限時,不得僅就單一批次或單次私募之應募人數個別計算,而應將該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之公司債之應募人數合併計算。

3.因此,公司如先後辦理數次公司債私募,只要先前私募之公司債尚未到期,其應募人原則上均須納入後續私募之35人上限計算。

(二) 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者僅計一人

1.如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參與同一公司不同次之公司債私募,於計算35人上限時,該應募人僅計為一人,不因其參與多次私募而重複計算。

2.換言之,35人上限係以「不同應募人」為計算基礎,而非以認購次數、持有公司債之期數或私募批次數量計算。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陳彥呈律師

證券

三、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27條之1以發揮企業社會影響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2026年9月9日公告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27條之1,並自即日起實施。本次修正係配合政府政策,鼓勵企業擴大資源挹注範圍,以發揮企業社會影響力。

上市上櫃公司除宜持續透過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將資源挹注於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外,鼓勵其進一步將資源挹注範圍擴及運動賽事活動或運動產業、學校教育、家庭教育或社會教育,以及其他有助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發展之領域。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蔡宜瑾

證券

四、有關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26年9月1日發布關於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之函令,並廢止原2022年1月20日之函令。

本次函令刪除原函令規定,就證券期貨業為便利客戶作業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辦理非屬該函令第二點第一款之金融機構間之資料共享時,依新函令無須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或向同業公會申報備查。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陳姿穎律師

賦稅

五、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之營業稅課稅

財政部於2026年9月3日發布函令,認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鍾秉燁

智慧財產

六、「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方案再試行一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於2026年9月2日公告,「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AEPRe)」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再試行一年。

AEPRe方案是針對初審審定理由僅核駁部分請求項、部分請求項未核駁的再審查案件,鼓勵申請人於再審查時,依初審意見主動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為初審認定的核准範圍,如果申請人願意採用AEPRe方案為其申請策略,該再審查案件即可透過AEPRe方案獲得將加速審查。

智慧局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AEPRe方案以來,申請人提出申請至收到審查結果,平均時間僅為24.5天,相較於一般再審查案件需要約10-13個月才能獲得審查結果,成效良好,決定繼續試行一年。

報告人:鄭志玲專利師/林孟潔

投信投顧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關於永續揭露之規定

金管會於2026年9月3日發布命令(下稱「本令」),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資產管理規模分階段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下稱「永續揭露準則」),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6,000億元以上者,自116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達3,000億元以上未達6,000億元者,自117會計年度起適用;達1,000億元以上未達3,000億元者,自118會計年度起適用,並分別自次年度起申報。

(二) 符合適用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年度合併或個別財務報告內編製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依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等核心內容進行揭露;該等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得無須經簽證會計師查核或複核。

(三) 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之年度報導期間,得僅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應揭露該事實;氣候相關資訊之溫室氣體排放衡量,應依本令所定相關法令及金管會認可之方法辦理。

(四) 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應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則自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第3個會計年度起適用相關揭露規定。

(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得依規定辦理;已依相關規定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者,則應依本令所定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確信及揭露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明定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鍾秉燁

八、「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外幣融資管理辦法」草案及相關法規修正草案

金管會於2026年9月7日預告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外幣融資管理辦法」草案,並配套修正相關法規,預告期間自2026年9月8日至11月6日。本次修正擬開放符合資格之證券商,經金管會核准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幣融資業務。

草案並就證券商之申辦資格、融資及授信額度、擔保品與風險控管等事項訂定規範;融資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原則上應作為擔保品,證券商並應辦理擔保維持率控管及相關追繳或處分作業。另配套修正交易文件、違約申報、證券保管及相關人員等規定。

報告人:劉孟哲律師/蔡宜瑾

編輯:
盧偉銘 律師     (合夥人)
羅祖芳 律師     (合夥人)
劉孟哲 律師     (合夥人)
劉康身 律師     (合夥人)
蔡嘉政 律師     (合夥人)
林宜璇 律師     (合夥人)
許維帆 律師     (合夥人)
特約顧問:
葉秋英
蘇鴻霞
王惠玲 (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返回頂端

惇安法律法律事務所及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於近日接獲民眾通報,有不明人士盜用「惇安」名義以電子郵件寄發「侵權警告信」,謹此聲明,惇安法律法律事務所及惇安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不會無故以電子郵件、電話、通訊社群軟體或其他電子訊息方式寄出或提出侵權警告、告訴或求償,提醒社會大眾切勿受騙上當,且勿點擊連結或打開附檔。

如有接獲類似訊息,建議務必進行查證,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詢,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