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2年5月24日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目前尚待總統公布。茲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障股東權益
(一)董事就議案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第5條);及
(二)對該併購案投票反對之股東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第12條)。
二、放寬非對稱式併購之適用範圍
併購公司為併購發行的新股未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20%,或併購公司支付的對價總額不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的併購案,無需經其股東會決議,僅需經董事會決議行之(第18條、第29條及第36條)。
三、稅賦優惠
(一)公司因併購取得之無形資產,得依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原則上營業權為十年,著作權為十五年,其他無形資產如法未明定享有年數者,按十年計算(第40條之1);及
(二)收受股份對價之被收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延緩至取得次年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第44條之1)。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不吝與本所連繫。
羅祖芳律師 / 陳威達律師